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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应再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01:58 新京报
本报讯 作为法院应当再审的事由之一,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在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该修改将更具操作性。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第29次会议审议,已经第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望由本次常委会在月底通过。 草案二审稿对此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项再审事由,针对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将“限制”一词修改为“剥夺”,界限更清楚,更具操作性。 对此,草案三审稿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此外,草案三审稿文本最大变化是,删去“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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