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8人涉黑团伙案主犯被判刑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15:53 新华网

  新华网银川10月25日电 (宗时风)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刘新革等28人涉黑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其核心人物刘新革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刘新革涉黑一案由银川市检察院提出公诉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新革等人自2002年以来以石嘴山市惠农区为势力范围,组织、领导以邹文国、刘志刚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杨山、郑学忠、赵炯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28人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聚众赌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触犯国家法律。

  7月3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该犯罪团伙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赌博、非法拘禁、贩卖毒品、脱逃罪等多项罪责。其核心人物刘新革被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7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组织中邹文国等5人17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余参加黑社会组织者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刘新革、邹文国、刘志刚等16人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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