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府督促企业执行劳动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02:25 新京报

   “一裁终局应保留劳动者诉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二审,委员建议规定仲裁委员会法律责任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维持现有一调一裁二审的体制,还是改变为或裁或审的体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两次审议中都有争议,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并没有简单维持现行体制,而是对现体制作了较大的改变和完善,如为缩短一些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确立了一些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考虑到一裁终局实际上是限制了劳动争议双方的诉权,李新良委员建议对此进行完善。李新良表示,草案第47条对终局裁决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诉讼时间过长,给劳动者带来沉重的负担,但同时也存在当事人失去了其他的救济方式的问题。

  对此,李新良建议采取限制司法诉权的方式,一裁终局后,有关劳动者向其企业提起诉讼是可以的,同时限制资方诉权,因为在劳动关系中资方始终处于强势地位,采取诉权的不对等,并不违反平等的原则。

  应弥补无法律责任条款缺陷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和其他法律草案最大的不同是没有法律责任章。

  郑功成委员说,“我觉得这是这部法很大的缺陷。监督没有、法律责任也没有,如果乱调解、裁决不公造成当事人权益损失怎么办?仲裁委员会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尤其是现在有一裁终局的现象,不能再到法院申诉。仲裁不公实际上是放大了当事人的损失。”郑功成建议草案应该有法律责任的规范。

  政府应担负保护劳工责任

  对于劳动争议的调解书、裁决书谁来监督执行问题,列席会议的香港全国

人大代表黄国健认为,政府应当担负起保护劳工的责任。

  黄国健认为,调解书一定要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签了字之后不履行,就可以依法起诉他违反合同。当裁决出来了,如果用人单位老板不执行裁决,谁去督促他执行?当然是政府部门,因为劳工者控告不起,他们没有时间也没有金钱。

  案件执行可全程查询

  中国着手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正在完善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收集全国各级法院每年200多万件执行案件的每一个步骤、程序和措施,社会公众通过一定方式可对收录案件进行全程查询。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情况的报告。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执行难问题,肖扬表示,最高法院着力完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

  为推进执行公开,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公开案件执行过程,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同时,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听证制度,完善和赋予当事人对违法执行的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

  此外,还将进一步规范法官司法行为,约束法官业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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