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再审程序有利于当事人权益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17: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再审程序的修改与完善,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较大瑕疵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次审理的事后监督程序,而不是必经程序。我国修正前的民事再审程序具有鲜明的特色。其一,在概念上,人民法院对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定予以再审,叫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再审程序。其二,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再审程序启动频繁,同一法院或上下级法院不断推翻确定的裁判,甚至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多次反复,裁判的既判力被漠视。第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精神,当事人有所谓的再审申请权,但是只是程序上提出书面申请的权利,实质意义上的再审诉权无法得到保障。

  究其因,我国政治和历史文化等多方面因素要求国家权力干预私人纠纷,并给这种干预以合理化和正当化解释。这既承认司法裁判可能出错的事实,又要求国家公权力自我纠正裁判错误。概念上使用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此意。问题在于,在国家权力层级划分细密而鲜明的权力文化和权力主导的社会中,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风险增大了;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私权观念不断得以弘扬的现代社会,私权借助于公权来达到私人利益的欲望也变强了。这两方面都刺激了再审程序被滥用。为防止终审不终,法院采取在程序管理上设置层层关卡的办法,阻却当事人再审申请进入再审程序。但如此一来,司法权的运作就无法得到监督。当事人申请再审难,同时再审案件审理混乱。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为此,完善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明确规定再审提起条件、提高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层级,完善程序中法院的裁判义务,给与当事人提起再审的合理时间等,通过程序来约束程序主体和程序外的主体,并防止程序被滥用,就成为解决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出现不平衡的法律对策。

  就再审提起条件而言,它与设立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相关:纠正事实认定错误;纠正实体法律适用错误;纠正程序违法错误。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如何认定,需要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情况构成事实认定错误。草案规定较为详细,包括出现新的证据、原裁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或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收集等等;程序严重违法所包含的情节则主要是侧重对辩论原则的落实,体现了实现正义最基本的保障程序要求。这些规定,明确了启动再审的主体所必须具备的实质性诉因,直接借鉴了德日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同时,以其对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同等关切,表达了对以前人们所理解的关于对抗制的司法改革路向的反思。

  就审理的层级而言,修正案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提高了再审的级别,同时在法院通过裁定决定再审案件中,给与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如果下放管辖,则只限于证据和事实问题,其他问题导致的抗诉再审则不能下放。这也解决了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关于管辖方面的级别之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了实质性的保障。修正案规定,无论法院是否决定再审,对所有的再审申请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依法作出再审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这与民事诉讼法原来的规定相比,都更切实地保障了再审程序主体的诉权。

  总之,通过程序的完善,界定了提起再审的条件,防止再审诉权的滥用;也对法院审判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进行了限制。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兼顾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肖建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