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再被监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14:03 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 艾群辉

  10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部法律案,包括《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律师法》修正案、《节约能源法》修正案和《城乡规划法》,其中尤以《律师法》修正案引人注目。

  “这次对《律师法》的修改内容,很多是我们律师界盼望多年的,它既涉及律师的权益,更和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广东知名律师、国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枝桂说。

  《律师法》修正案公布后,专业人士对照新旧两部法律发现,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律师就《律师法》的修改接受了《法制周报》记者的专访,他认为,修正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其中有些规定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不符,后者可能会在明年6月1日前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得到相应的修订。

  个人可开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律师职业是一个让公众情绪复杂的职业,人们对其褒贬不一。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需要倚仗律师解决专业问题,律师也在执业中有效地维护公民和企业的权益,另一方面,律师的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也让社会批评不断。(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有鉴于此,《律师法》修正案重要内容就是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刘枝桂律师认为,1996年中国制定《律师法》时,中国的律师业尚处在起步阶段,当时制定的法律经历了十年发展后,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人们也看到了《律师法》的漏洞。

  以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例,过去存在政府律所、合伙制律所和合作制律所等多种形式,但在实践中,很多律师是名义上挂靠于某一律师事务所,实际上是个人执业。

  此番《律师法》的修改,干脆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规定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而合伙制内部也可以分为无限合伙和有限合伙。(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吴革认为,这一修改符合国际律师业发展的潮流,一方面扩大律所规模,应对国际竞争;另一方面,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又承认了律师的灵活机动特性,让那些有专长的律师,如医疗事故律师等,有可能个人开办律所,符合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也更方便公民寻求法律服务。

  可放心在律师面前说话

  按照国际惯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当事人秘密,不管是什么内容,都不应当透露给其他人和机构。(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对于委托人的违法犯罪线索也有举报义务,这就让中国律师陷入两难境地——不举报则违反法定义务,举报了则对委托人不利,让委托人没有安全感。

  修正后的《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这一条文意味着,除了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犯罪信息外,律师所掌握的委托人其他任何违法犯罪信息,都应当保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刘枝桂律师认为,这样的规定,看似对律师的制约,实则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让老百姓可以放心在律师面前说话。

  律师会见时不受监听

  过去十年间,中国律师在执业中的最大困境之一,就是受公检法机关控制太多,一个典型的情形是,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警察或检察官经常派人监督。(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吴革律师向《法制周报》记者抱怨说,他过去在会见委托人时,往往被警察借口时间到了而催着离开,或者禁止问某些问题。

  知名诉讼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侦查机关派员监督律师会见,源于《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易延友认为,刑诉法的前述规定实际上被误解了,“派员在场”本不是说要侦查机关监督律师,而是保护律师并防止嫌疑人逃跑。(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联合国一份有关律师作用的文件也指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派人在场必须做到“看得到听不见”,意即尊重律师的工作和当事人的秘密。

  吴革和易延友都认为,《律师法》修改了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时不受监听,这就彻底消除了侦查机关的借口,“是一个大进步”。

  即便有这些进步,作为长期致力于维护公民权益的中国知名律师,吴革对修正后的律师法仍有不满意之处。(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他认为,《律师法》只是对以商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律师工作进行了规定,而忽略了政府律师和很多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工作。

  “事实上,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离不开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者的工作,律师法应当将这些内容吸纳进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法治。”吴革说。(3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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