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绩溪财政局原副局长叶剑华受贿获刑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14:21 中国法院网
安徽绩溪财政局原副局长叶剑华受贿获刑7年
被告人叶剑华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2日上午,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县财政局原副局长叶剑华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叶剑华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叶剑华自2002年至2006年,利用自己担任绩溪县财政局分管项目资金的副局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八人现金共计16.8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剑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县财政局分管项目资金的副局长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688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人每次行贿均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且被告人均已实际收受以上财物,其辩护人关于收受现金中有部分属人情往来或无明确请托事项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县纪委调查其他违纪问题时主动交待受贿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全部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剑华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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