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首次将精神赡养义务纳入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10:40 城市快报

  日前,在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时,本市和平区法院首次将精神赡养义务以判决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对义务的履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据了解,这也是本市首次将精神赡养纳入审理范畴。

  老母起诉

  只为在法庭上看到子女

  人老了,都渴望得到儿女的关心和照料,渴望儿女承欢膝下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然而,如果这一切都需要通过法律来讨要和捍卫,而被告席上站着的竟然是自己的亲生子女,这种尴尬和心痛是为人父母者所最不愿意看到的。

  “今天终于能在庭上看到你们几个了!”80岁的李大娘看着站在法庭上的5个子女,已是老泪纵横。因为赡养问题,李大娘不得已将5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李大娘的老伴儿30年前就已去世,年事已高的她没有生活及经济来源,患有多种疾病已经不能完全自理,还要独自一人生活。去年老人因为没钱交纳住院费用,身上的病只得一拖再拖,5个子女口头上答应赡养老人,但赡养费却一直不到位,而子女们也因各种原因很少来探望她。思念的痛苦和疾病的折磨,使她越发憔悴,无奈之下,李大娘将5个子女告上了法庭。庭上,老人激动地说:“平时想见你们太难了,现在终于可以看到了。”

  李大娘起诉要求5个子女自今年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支付保姆费100元,平均担负2006年看病的医药费,今后看病及住院的医药费也要求5个子女平均担负,并要求5子女轮流到家中对自己进行照顾。庭后,李大娘表示,如果5被告能够轮流照顾自己,可以放弃对他们每月各自给付保姆费100元的要求。

  法院判决

  “精神赡养”慰藉老人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年老多病,且没有生活及经济来源,5被告不但应在物质及经济上为原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且还应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并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现原告已经放弃了对保姆费的要求,法院自应照准。

  据此,法院判决5被告自今年1月起,每月各自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并各自给付原告2006年看病的医药费304元;同时5被告还要轮流到原告处对其进行照顾护理,由老大开始,依次排列,每人7天。没有按时到岗的被告,给付原告请护理工的费用280元,5被告在各自护理原告期间,自行解决吃饭问题,如原告住院,其间对原告的照顾,亦按上述约定执行。今后原告看病的医药费,由5被告各负担五分之一,如原告需要住院,根据

医院出具的押金数额,由5被告各支付五分之一,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由5被告各负担五分之一。

  法官思考

  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我真是太没有本事了,老了没有劳保,还要给子女添麻烦。”听到年过九旬孙大娘的一席话,如何才能依法充分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审理该案的乔长荣法官陷入沉思。

  孙大娘今年90岁,膝下5个子女。因身体多病、没有工作且没有生活来源,老人将5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子女们每月给付赡养费、平均分担医药费用,并轮流到家中照顾她。

  经过乔法官的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文书中,5个子女除了给付赡养费、医疗费外,5个子女还要依次轮流到孙大娘家中照顾老人,期限为一个月;如不能按时到岗,每人给付老人600元用于雇护工。“调解书下发的当天,老人就破例吃了6个肉丸子。”提起自己办理的这起案件,乔法官至今还特别兴奋,“可怜天下父母心,很多子女可能没办法真正理解,他们的关心对父母有多大的意义。”

  判决内容

  子女轮流到老人处探望并照顾护理,依次排列,每人7天

  子女没有按时到岗的,应给付请护理工的费用

  子女在照顾老人期间,自行解决吃饭问题

  推出三项举措 审好赡养案件

  “赡养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占有一定比重。”和平区法院副院长杨建援说,赡养案件一方面涉及如何依法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权益,另一方面涉及协调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针对上述特点,和平区法院在赡养案件的审理中推出三项举措:一是选择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资深审判员审理赡养案件。他们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在调解工作上下大力气,晓之以法、以理、以情,通过唤起亲情解决纠纷。这种以人为本的审判方式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二是拓展赡养义务的内涵,把精神赡养纳入到调解的范畴。现有赡养案件解决的大都是赡养费给付问题,虽然给了老年人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他们希望看到子女以及被子女关心、照顾的心理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体察到老人的这种苦衷,和平区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新增了一项调解内容,即在给付赡养费和医药费外,还努力做子女的工作,说服子女依次轮流回家照顾老人。这项举措满足了老人希望被重视、渴望与子女交流的心理,拓宽了赡养义务的内涵。三是在赡养案件审结后积极进行回访。

  更注重社会效果 审判观念有进步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魏健馨认为,司法审判的实践工作应更加关注民生问题,更加着重于通过案件的判决,帮助公民实现权利,并为此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更应得到应有的重视,每一个人都应善待老人,善待老人就等于善待自己的将来。”魏教授认为,现阶段法院、法官的审判工作承载了更多的社会教育功能,法官在判决中特别强化了说理部分的法律依据和道德说教的内容,不再仅仅关注某个官司的了结,而是更加注重判决之后的社会效果,这也是一种审判观念上的进步。

  本报记者 吴彬 通讯员 赵杰

  精神赡养问题具有可操作性

  “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内容,也应当具有精神内容,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和平区法院院长刘建国告诉记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由于精神赡养义务的内涵界定和执行操作难以明确,使得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只能就赡养费作出判决,而对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往往通过说服教育来实现,难以作为一项可执行的法律义务写入判决书。

  针对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平区法院的法官们首先在调解案件中明确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随后对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以判决形式予以明确:一是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明确子女的精神抚慰义务,明确指出子女“不但应在物质及经济上为原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且还应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并在生活上给予照顾,使原告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二是把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作为一项单独的判决主文内容,在主文第一项中依法判决子女应当承担每月给付赡养费的义务,之后在第二项中判决子女应当承担的精神赡养义务;三是对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明确界定为对老人的定期探望和照顾,并对义务的履行方法作出规定,判决要求“子女轮流到原告处探望并照顾护理,依次排列,每人7天”;四是对精神抚慰义务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惩罚措施,在判决书主文中予以明确,判决要求“子女没有按时到岗的,应给付原告请护理工的费用280元”“在各自护理原告期间,自行解决吃饭问题”“如原告住院,住院期间对原告的照顾亦按上述要求执行”等内容。

  “这一切都让精神赡养问题具备了可依据的内容和极强的可操作性。”刘院长说。

  乔长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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