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8奥运会在即 诸多法律问题待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8:28 法制日报
北京2008奥运会在即诸多法律问题待解
诸多奥运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一种尴尬:运动员夺金当天,姓名就被精明的商家抢注为中文域名,而冠军本人不知情

  一项对策: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法令法规

  在此次亚洲体育法国际研讨会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与会者关注的一个热点。

  2004年雅典奥运会首日,就在中国运动员夺金的当天,杜丽、王义夫的姓名即被精明的商家抢注为中文域名。这些域名没有得到国家体育总局的同意,就连冠军本人也不知情。

  有专家指出,随着中文的大规模推广和应用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进入倒计时,奥运冠军域名保护势在必行。而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造成了法律尤其是专门法律的严重滞后。

  对此,成都体育学院的谭仲秋认为,可以借助基本法与交叉边缘法律规范来调整奥运冠军的域名抢注问题。

  中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后,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也颁布并实施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地方规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表明了政府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决心。

  北京奥申委在申办报告中,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做出了相应承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代表中国政府专门就此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专家称,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法令法规,在世界各国中是不多见的。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袁有信认为,一方面我们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广泛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意识。

  一个矛盾:考虑赛后利用是奥运场馆建设的重要思路,而日后场馆职能一旦转变,可能会引发不少法律纠纷

   一种提醒:这些问题有必要在奥运会之前就进行深入细致研究,结合融资模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筹办奥运会,加快了北京的城市现代化进程。在这个进程中,一大批新建改建的奥运场馆无疑是世人瞩目的焦点。而将一些场馆建在大学内,是北京奥运会场馆建设的重要思路。

  业内人士说,这一思路考虑到了赛后利用,但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可能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如果事先没有考虑周全,日后的纠纷将不可避免。比如,学校内的奥运场馆的建设是由所在高校自筹资金负责建设的,这种奥运场馆在举办完奥运会后是归属于所在学校的体育教学设施。根据《北京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五至第九条规定,学校内奥运场馆的完全市场化开发与利用并不能够真正实现。

  要解决上述冲突,关键在于界定学校内的这部分奥运场馆的性质,关键在于区分它是否具有社会公用性和共享性。因此,学校内的奥运场馆的市场化开发与利用可以结合其修建时的融资模式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王宇羽和唐小凤认为,如果学校在筹集资金时,是社会捐助或者其他无偿性的资助,那么这种奥运场馆就和学校的其他体育设施一样,学校也就可以按照《北京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办法(试行)》来对外开放和利用奥运场馆。如果学校在筹集资金时是采用其他有偿性市场型的融资方式,则这种奥运场馆就可以将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和学校特有的运行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即先可以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以市场化的运行方式运作一定的时间,直到完全回收修建这部分奥运场馆的资金后再按照前一种学校化的运营方式利用。

  专家称,高校外的奥运场馆在奥运之后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租赁、“场园一体化”、托管等方式对其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还可以对奥运村内的一些房屋做房地产开发,或者低价出售给低收入人群———作为国家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措施的一部分,充分利用奥运场馆周边土地和建筑,带动环场馆经济,提高奥运会后场馆的利用率。奥运场馆还可以作为运动训练场地,也可以作为群众体育场地。

  但是,场馆职能一旦转变,就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在租赁时,借方主体是辖区政府还是参与建设拥有“股权”的企业集团?群众入场锻炼的收费问题如何解决,费用的收取是否应当由企业决定?收取多少合适?如果通过托管来运作的话,由于中国的协会多由国家所属,就会出现一些托管上的法律主体问题并且可能会影响场馆真正的市场化利用。

  “这许多问题都涉及到以经济法为主的条文,有必要在奥运会之前就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有学者指出,奥运场馆的市场化开发与利用应符合各类经济法,同时又不能对其进行单纯的商业运作,否则不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因为场馆的修建有广大纳税人的付出,纳税人也有权利享有奥运场馆的部分使用权。

  一组数据: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有核心志愿者10万余名,城市志愿者30万名,社会志愿者百万名以上

  一个建议:借助奥运会的契机,完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的权利救济作进一步细化

  志愿者是奥运会最大的群体,其人数甚至超过运动员、教练员、记者、官员等的总和。历届奥运会的经验表明,没有高质量的志愿者队伍,奥运会就无法有条不紊地进行。成功的组织工作、最好的工作人员和最好的志愿者,被雅典奥组委新闻总监万尼科斯·科斯塔斯奉为奥运会取得成功的“三大法宝”。

  据了解,2008年北京奥运会需要核心志愿者10万余名。另外,还将有30万名城市志愿者在场馆周边重点区域和旅游、商业等岗位上提供志愿服务,有百万以上的社会志愿者在社区、村镇开展日常的志愿服务。

  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对于这样一支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如何给予规范的管理与有效的保障,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而目前的现状是,不少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遇到了困扰。

  据北京志愿者协会统计,志愿者社会支持度仍有待提高,9%的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除了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外,在一些志愿者服务领域,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由于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劳动,无论与被服务者还是与志愿者服务机构之间,都无法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在志愿活动中发生志愿者权益受侵害或者志愿者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处理起来将非常棘手。

  在这种现状下,将于12月5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界人士分析,这意味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志愿者将获得专门的法律保护。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有几大特色:立法名称强调政府责任,详细规定“志愿服务协议”,还规定了权利救济。

  专家在对这部条例作出肯定的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不足。“条例没有明确列举志愿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清华大学法学院田思源说,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难免产生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对此,《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只在第三十条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田思源建议,应明确具体地规定法律责任问题,否则,法律救济便难于实现。

  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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