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淄违法排污者首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1:4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淄博11月20日讯 今后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不再仅仅是罚款批评了。20日下午,记者从临淄区有关部门了解到,临淄王某日前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依法逮捕,另外3名人员也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立案侦查。由此,我省拉开了动用刑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幕。

  今年6月,我省在第二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中发现,齐鲁排海管线严重超标排污并长期责任不清,省政府对负有责任的临淄区等实施了“区域限批”,责令限期整改。临淄区为此开展了“拉网式”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并协调纪检、公安和检察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已关停小化工企业1167家,对24名环境违法分子依法实施了行政或刑事拘留,刑事立案三起。

  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和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池坑承包给他人储存废油渣和污油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价值巨大,经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齐某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价值巨大,8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和齐某10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朱某,自2001年以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临淄区敬仲镇蔡店村农用地,建设办公用房、储油罐,挖污油池及硬化地面等,导致共计23.7亩基本农田严重毁坏、无法耕种。此外,自2005年以来,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废水和土壤中所含挥发性酚分别超过标准值7240倍和308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2007年7月14日,朱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9月20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张某,自2007年4月份以来,在临淄区皇城镇大马岱村东经营防水油膏厂,在生产经营中将大量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加温罐南侧的无防渗土坑里,渗土坑废水所含挥发性酚超过标准值,具有毒害性。张某在2007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拟于本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新闻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 者 吴修安  通讯员 刘士奎 王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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