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起肇事索赔案第5次判决同命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4:14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11月21日,永登县人民法院河桥法庭对一起争议较大的“同命是否应当同价”的交通肇事索赔再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受害人赵斌与被抚养人苏某虽系农业户口,但户籍地和生前居住地均在“城中村”,死亡补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困难费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标准赔偿为宜,判决肇事车司机张明喜赔偿赵斌死亡补偿金及被抚养人苏某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9.05万元,车主鲜明龙、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朝阳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赔偿数额与原判的2万余元相比,增加了7万余元。该案件经过兰州市两级法院4次审理,牵扯到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就是,在城镇生活的农民——“两栖人”,在受到人身伤害后,应当适用哪个赔偿标准。

  2002年9月22日,永靖县的张明喜驾驶康明斯货车在国道312线与迎面驶来的一辆

出租车相撞,坐在出租车内的兰州高新开发区南面滩村居民赵斌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9月25日,兰州市交警支队永登大队认定张明喜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张明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斌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认为,赵斌虽然身为农村户口,但生活在城市,要求张明喜、车主鲜明龙按兰州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有关经济损失27万余元。

  2003年2月26日,法院一审以张明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按照农民收入来计算赔偿数额,判决赔偿赵斌亲属有关损失2.38万元,鲜明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斌亲属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内容,发回重审。2005年12月19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张明喜赔偿赵斌亲属有关损失2.59万元,鲜明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经过申诉,2007年8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决的民事部分,将该案件发回再审。10月22日,永登县人民法院河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赵斌的亲属将驾驶员张明喜、车主鲜明龙、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李朝阳等共同作为被告,索赔有关经济损失42万余元,并拿出最高人民法院3份《司法解释》作为证据,请求法庭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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