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审结首例刑事和解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11:27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经过一个多月的试运行,太原市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首次尝试,且社会效果良好。21日,太原市政法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首例刑事和解案件已于11月20日成功办结。太原市决定全面推进该项制度。

  刑事和解,指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能积极主动地认罪、道歉、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检察机关确认后,做出不起诉决定。通俗地说,就是允许加害方和受害方“在阳光下私了”。

  -事发驾车不慎酿祸,造成亲戚身亡

  2006年8月19日下午,朔州市民杨某携家人外出,驾车行至太原市阳曲县境内

高速公路时,因疲劳驾驶,车剐蹭到西侧护栏。之后,杨某向左猛打方向,导致车撞断了中央隔离栏,同在车上的小姨子李某当场身亡。经高速交警进行事故认定,杨某由于疲劳驾驶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阳曲县公安局对杨某取保候审,并以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阳曲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适用刑事和解,“阳光下私了”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疲劳驾驶,造成重大

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但检察机关同时查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杨某认罪,杨某系过失犯、初犯,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杨某认罪、悔过,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并做出遵纪守法承诺,被害人家属表示原谅杨某。而且,犯罪嫌疑人杨某和被害人亲属双方自愿和解,就民事赔偿事项协商一致,且已全部履行。

  依照《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检察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和范围。经阳曲县和太原市两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予以训诫后,检察机关于2007年11月20日依法对杨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杨某这一案例中,如果没有刑事和解,意味着什么呢?市政法委有关人士表示,首先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是亲戚,如果杨某遭到起诉,双方可能从此反目成仇。而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的杨某,也可能会因受到惩处而失去前途。但是,有了刑事和解制度,双方达成和解,杨某也已承诺抚养小姨子的子女,现在双方关系很好。受害人家属心灵的创伤得到了抚平,杨某家庭的负面效应也得以避免,社会效果非常好。

  -结案检察机关将定期进行回访

  刑事和解之后,被害人的心理恢复得如何呢?被不起诉人是否真正改过?

  对此,太原市刑事和解制度将定期实行回访制度。根据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后一年之内,被不起诉人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书面报告自己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检察机关将对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进行回访。而且,如果在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后5年之内,发现被不起诉人有漏罪的,不起诉决定将被撤销,前罪后罪一并提起公诉。

  另外,根据规定,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犯罪嫌疑人犯数罪或构成累犯等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

  本报记者 马继玲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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