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左云煤矿火灾案宣判 原副矿长获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14:56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11月27日电 (记者 胡靖国) 山西大同市矿区法院日前对煤矿“9·19”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原煤矿副矿长林光理有期徒刑5年,判处原煤矿承包人杨德斌有期徒刑4年,判处原煤矿矿长张二栓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左云县胡泉沟煤矿于1988年建井,1990年投产,为地方国有煤矿。2001年2月,由左云县鹊儿山镇胡泉沟村经营。2005年9月3日,鹊儿山镇政府任命张二栓为该矿矿长(但法人代表一直沿用前任李英的名字)。2006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德斌承包该矿后,在杨德斌的提议下,镇政府于2007年4月23日任命林光理为生产矿长,杨明狮为安全矿长,杨明民为机电矿长。但由于杨明狮、杨明民不懂安全、机电工作,实际工作中,安全由林光理、林华负责,机电工作由电工党新义负责。

  2007年9月19日20时30分,距井下300米处运输巷道的顶板垮塌,砸坏吊挂于顶板的电缆,造成电缆短路着火,引燃木棚、浮煤、煤层,致当日在井下工作的42人中18人被困井下,24人逃生。在井下工作的运输队长林宗幸电话向林光理汇报了情况,林光理便让电工党新义下井查看。安全大队长林华、材料运输队长黄一华知道后也随党新义一同下井查看。三人下井后不久,井下发生爆炸。随后,林光理给氧气呼吸器充好氧后给杨德斌打电话报告了情况即下井查看,当行至距井底100米-150米处时,先后看到党、黄、林三人已遇难,后因烟雾较大、能见度低被迫撤出。被告人杨德斌赶到现场后,随即向鹊儿山镇政府报告了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光理身为煤矿生产矿长,同时负责煤矿安全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除井下的安全隐患,造成该次事故的发生,导致18人被困井下(至今没有找到)、3名下井查看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杨德斌身为承包人,对煤矿安全生产等工作全面负责,但其疏于管理又不落实检查,将安全生产工作全部委托林光理,造成该次事故的发生;被告人张二栓身为该矿矿长,负有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但其既不监管,又疏于管理,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发生。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3名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险,并赔偿了遇难死者的经济损失1274.34万元,故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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