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3名高官因1宗矿主行贿案落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1:43 东亚经贸新闻

  东亚吉林讯(记者 陆克磊) 去年末今年初,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按照省检察院要求,配合调查九台某煤矿业主苗某向省某单位公职人员张某行贿案件。苗某在接受调查时,对自己行贿的事实供认不讳,还交代了时任吉林煤炭安全监察局辽源分局监察三室主任于某涉嫌受贿和玩忽职守的线索。

  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员立即展开调查,先后多次到辽源、长春、九台等地调查取证,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此案是一个涉及吉林省煤炭行业多位官员受贿、玩忽职守的系列串案。吉林煤炭安全监察局辽源分局监察三室原主任于某、长春市经济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原代总工程师刘某、九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张某等人纷纷落马,近日被辖区法院判刑。

  受贿15.3万放任煤矿无证经营

  于某今年49岁,案发前系吉林煤炭安全监察局辽源分局监察三室主任,主管煤矿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处理。经法院审理查明,于某在担任吉林煤炭安全监察局辽源分局监察三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至2007年间,收受其管辖的12家煤矿负责人所送的人民币15.3万元。于某将其中的7.5万元用于给监察三室人员发奖金和招待关系单位的人员就餐,将剩余的7.8万元据为己有。

  另外,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于某在担任吉林煤炭安全监察局辽源分局监察专员兼监察三室主任期间,在对吉林省营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责任事故处理中,没有查验采矿许可证是否到期,而实际上该煤矿的采矿许可证2003年8月13日就已到期自行废止,在该煤矿无证非法经营期间,发生了4起事故,死亡4人,经济损失达1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鉴于其在检察机关对其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受贿16.7万元且严重玩忽职守

  刘某今年44岁,案发前系长春市经济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代总工程师,负责对长春地区的煤矿企业办理、复核“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对煤矿进行行业管理。2005年至2007年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取九台市3家煤矿负责人及长春市3家煤矿负责人所送的现金16.7万元,全部据为己有。刘某在检察机关因其涉嫌玩忽职守对其进行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受贿行为,并返还受贿款15万余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5年7月14日,刘某在负责长春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初审工作中,在某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作废的情况下,仅凭企业提供的伪造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便在企业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上签署年检合格,使该企业得以生产经营,此后该企业于2005年9月、2006年3月发生两起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经济损失达75万元。

  刘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收煤矿主3.3万元案发前返还

  张某今年54岁,大学文化,案发前担任九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节前后,张某利用其主管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5家煤矿负责人所送的钱款共3.3万元,其中包括九台市一家煤矿矿主赵某,为了能减少或缓交煤矿风险抵押金,使自己的煤矿得到更多照顾,送给张某1万元钱。

  后来,张某将收受煤矿负责人所送钱款一事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赃款在案发前返还对方。

  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某主动将收钱一事向上级汇报,并按照上级指示返还钱款,有自首情节,且张某犯罪情节轻微,故法院判处张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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