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院3大措施化解审判权配置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8:35 法制日报
吉林中院3大措施化解审判权配置问题
   传统审判权配置暴露三大问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严重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审判管理模糊地带多

  本报记者 袁定波

  驶入“深水区”的司法改革,日益触及法院审判权配置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深层次问题。

  在近日举行的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坦言,传统模式下审判权配置存在三大问题。

   三大问题困扰法院审判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以长官意志决定案件的裁决有着相当长的历史。院长、庭长不仅拥有审判权,同时还是法官的领导,握有行政管理权。院长、庭长参加合议案件时,被定位在案件质量把关者的角色上,合议庭的决议基本是长官意志的体现。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时,他的意见直接影响着其他委员的表决;审委会的意见改变合议庭决议的情况也是司空见惯。

  “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正是因为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不分造成的,这必将直接导致合议庭形同虚设。”这位负责人说。

  “审判权价值与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对等”被这位负责人列为第二大问题。据介绍,吉林市中院法官来源主要为部队转业干部、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法律院校毕业生。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占一定比例,其职业化程度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被上级法院发改或被审判监督程序发改的案件并非只是认识上的差异,许多是法官在法律适用和审判能力上的问题,特别是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出现了文化底蕴不够带来的尴尬,给司法这个原本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造成了信任上的危机。”这位负责人指出。

  由于对审判权内涵的理解不同,导致职能上划分不清。这位负责人说:“哪些是审判权下的工作,哪些是辅助性工作,哪些是保障性工作,没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必然造成审判管理上的模糊和职能上的混乱。”

   三项改革探索审判权优化配置

  “正视原有的法院审判权配置问题,让我们认识到审判权优化配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位负责人说,吉林市中院围绕审判权的优化配置进行了三大改革。

  “法院之所以存在裁判不公、效率低下、滋生腐败的问题,归根到底都是人的问题。用什么样的人来执掌审判权,是我们在审判权优化配置上重点考虑的问题。”吉林市中院负责人说。

  据了解,2002年,吉林市中院的办案人员是120人,素质参差不齐,办案质量和效率不平衡。对此,该院采取了改变审判一线法官结构的办法,开始走精英审判的道路。他们把全院干部中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尤其是法律院校毕业的人员,派到审判一线。同时,提高对一线审判人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求,特别是对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较高的标准。

  一组数据清晰地记录了这一改革历程,到2005年底,一线审判人员只保留了56人,是全院人员总数的24%。人员知识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了93%,其中法律研究生学历的达到了31%。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被发改率由2003年的44%降到了现在的23%。

  与此同时,法官评估体系的建立,实现了法院在用人问题上质的变化,对审判权的优化配置起到了关键作用。每个法官的工作情况,包括案件质量和效率都以绩效分值的形式计入评估体系当中,每月一计,年终进行汇总,得出每个法官的业绩情况,优胜劣汰,通过此评估体系使审判岗位的人员始终保持优秀性。

  实行优化职能配置,就是要斧破审判活动行政化的坚冰,明确领导的职能,科学地划分工作职责范围,确立审判权的核心地位。

  吉林市中院推行合议庭负责制,限制院长、庭长对个案的指挥权,分管院长不再参与合议庭研究案件,庭长也不再充当案件把关者的角色,而是由合议庭决定案件,裁判文书也由审判长签发。这一举措实现了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分离。

  记者了解到,在吉林市中院,分管院长和庭长的职责除了承担案件的审理外,主要是指导基层工作,统一执法尺度,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倾向性问题。这样一来,分管院长在理念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参与决定个案向监督指导司法行为、宏观控制为主转变,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领导监督。同时,他们还明确审判长基本都由庭长、副庭长担任,弱化了庭长、副庭长的行政职能,而庭里的一些行政管理工作都由专职人员承担。

  据悉,从2004年推行合议庭负责制以来,两年间,该院民事案件人均结案数由55件上升为91件,结案率由87.7%上升为89.3%,裁判文书无差错率由84.7%上升为94.9%,调撤率由17.8%上升为31%。民商事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只占1.7%左右。

  为了突出审判权的优化地位,改革又往前迈了一大步。该院把除了裁判以外的职能统统划归到立案庭,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一是立案审查;二是审前准备和审后送达。设民事及行政、商事、刑事三个审前准备组,负责送达、排期开庭、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法律援助、指定陪审员、管辖异议审理、庭前调解等工作;三是申诉和申请再审复查。设一个组,主要是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和听证结束的后续工作;四是信访接待。设一个组,主要起协调和分流作用。

  吉林市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践证明,将审判权在原有立审分离的基础上与其他职能进一步分离,使其更加清晰,充分体现审判权配置上的优化,一方面使审判法官从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当中解脱出来,能够专心致志搞审判;另一方面也对审判权和其他职能有了一个理性的界定,不仅使职能分工更加明确,而且突出了审判权的核心地位。

  为审判权优化行使上个保险

  实行审判权的优化配置,更要保证审判权的优化行使,这种保障机制就是管理与监督。

  据记者了解,从2005年起,吉林市中院成立了审判管理室,专门从事审判各个阶段的管理。从案件立案到卷宗归档,每个环节都在流程管理之下。实行微机派案、审限临界警示、责任追究等,用以规范审判权的行使。同时还提出“四个五日”,即庭审后五日内合议,合议后五日内制作裁判文书,文书制作后五日内宣审送达,送达后五日内卷宗归档,确保审判效率的实现。审判管理室每个月都形成月报,通报一个月来每个办案人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情况,并把统计结果纳入法官评估体系当中。

  2003年开始实行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听证制度,明确要求听证庭由分管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5人合议庭,其中3人以上必须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对不服终审裁判的案件实行听证,确认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入再审程序。通过这种听证方式把住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吉林市中院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还尝试着采取双向评查的办法,要求二审办案人发改的案件都要写出一份发改报告,阐述发改理由。同时,基层法院对二审的发改案件进行评查,认为不正确的,提出意见,报中院研究室进行评析,由审判委员会最后确认。如果确认二审办案人发改错误,就要追究二审办案人的责任;确认二审发改正确的,则要求基层院追究一审办案人的责任。

  记者手记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判权与行政权相互交织、法官职业化水平低等问题的存在,不仅背离了审判的本质特性,而且极大地阻碍了法院工作的发展。如何才能确立审判权的核心地位,让现有的审判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形成科学的、符合审判规律的工作模式,一直是各地法院探索的课题。吉林市中院的审判权优化配置改革,可以说是找到了一条解题的途径,初步解决了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大众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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