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亿万富豪偷税1500万终审改判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03: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东亿万富豪偷税1500万终审改判缓刑
周伟彬 (资料图片)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李永安)昨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对周伟彬偷税一案(详见本报昨天报道)作出终审判决,周伟彬以及同案的周建明均被判处缓刑。当天下午4时,周伟彬便从看守所内走出来,他显较为消瘦,并没有回答记者提问便离开了现场。

  终审:

  周伟彬周建明均被改判缓刑

  昨天晚上,佛山中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件的二审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伟彬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527万元;周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佛山中院则认定了三水区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指出,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采取伪造、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记账凭证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在1998年4月至2001年7月间共偷税15268846.16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同时,佛山中院还认为,鉴于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补缴了大部分税款,上诉人周伟彬在二审期间积极要求他的亲属代他缴纳了部分罚金,且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上诉人周建明在偷税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情节较轻,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对上诉人周伟彬、周建明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周伟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27万元;周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而佛山市顺德区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30万元的判决则予以维持。

  现场:

  面容消瘦许多拒绝回应记者

  昨日下午4时许,佛山市石湾看守所里,佛山中院的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在监仓内对周伟彬进行终审宣判。

  半个多小时后,在两名辩护律师陪同下,周伟彬走出了看守所内仓大门。记者看到,这时的周伟彬明显比以前瘦了许多。

  专家说法

  为何佛山中院会对周伟彬等两人改判缓刑?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经济犯罪区别于普通犯罪,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此案是一个单位犯罪案件,法院已经对金龙公司及周伟彬本人各判处罚金,周伟彬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了刑事责任;其三,周伟彬本身也有悔意,肯积极配合交纳罚金,他被判缓刑后,还能继续经营企业,在这个方面创造的价值更多,对企业的员工来说是一件好事。

  我国这几年缓刑判决在增多,如过失、轻微、初次犯罪等都会判缓刑,这体现出法制的进步。从司法理念上看,佛山中院的终审判决更具人性化,也更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律。

  更正:

  本报昨日A22版刊登《顺德富豪周伟彬一审获刑三年半》一文中,提及当事人周伟彬曾被评为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经核实,周伟彬不是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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