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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朱检) 12月14日,浙江省诸暨市法院对黄国超受贿案(本报11月10日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黄国超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黄国超原系浙江省诸暨市公路管理段段长兼交通路政大队大队长。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7月至2007年年初,黄国超利用职务便利,在公路维护工程、沥青砼拌和基地合作项目中,先后9次收受杭州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戴某、相关公路维修承包人周某等6人送的贿赂款13万余元,其中仅戴某一人就送给黄国超10万元。
但在11月5日第一次法庭庭审过程中,黄国超对所有指控均以没有收到过钱、钱已退回、钱款用于公务开支等理由全部予以否认。他同时辩称,他的供述是在检察机关连续78小时的讯问和欺骗、威吓的情形下编造出来的。
公诉人认为,该案在侦查期间每次讯问都不超过12小时,不存在连续讯问,公诉人提供了有看守所干警签名登记每次还押时间的提押证,被告人对检察院办案没有意见的执法意见表,以及被告人的悔过书、亲笔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人指出,黄国超辩称其收受钱款用于公务开支,这仅仅是赃款去向问题,并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
法院合议庭在认真观看了检察机关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后认为,检察机关在对黄国超的讯问过程中,每次都没有超过12小时,讯问期间均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与提押证记载相符;黄国超每次在笔录上签字都是在其意志能控制的情况下所为。
法院最终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国超在法庭上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依法不予认定自首,鉴于其拒不认罪、悔罪,法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黄国超一案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诸暨市检察院部分人民监督员即建议对该案的侦查过程是否规范进行监督,该院遂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对此案进行了监督评议。11名人民监督员在查阅了案件相关资料、观看黄国超案件的讯问录像后,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并不存在连续讯问、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问题。 朱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