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因受贿等获刑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16:36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68岁的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因受贿、滥用职权被提起公诉。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

  1995年间,孙鹤龄利用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履行审批农业部所属公司上市及发行股票申报审核的职责过程中,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通过农业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便利。蓝田公司上市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兆玉提出可以为孙鹤龄购买蓝田公司内部职工股,后孙鹤龄的女儿、妻妹经孙鹤龄同意并介绍,于1996年8月6日用10万元从蓝田公司购买了8万股内部职工股,当日获得股票差价款共计75万余元。当蓝田公司内部职工股被允许上市交易后,孙鹤龄的女儿、妻妹于1999年5月28日、5月31日、6月1日将上述股票及期间因分红所得股票共计32万股全部抛售,获取非法利益共计488万余元。

  此外,孙鹤龄利用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滥用农业部财务司负责管理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农科基金会)本金、财务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章的职权,于1996年12月间,擅自决定用农科基金会的500万元定期存单为无锡天鸿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从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贷款4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后天鸿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并于2003年被宣告破产。同年,农科基金会因承担担保责任,造成230万元损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鹤龄利用其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审批农业部所属公司上市申请的职务便利,为蓝田公司上市提供便利,并在事后同意并介绍亲属购买了蓝田公司内部职工股,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还擅自决定以财务司管理的农科基金会的资金为其他单位贷款提供担保,给农科基金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行为又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孙鹤龄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予以减轻处罚;孙鹤龄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能认罪悔罪,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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