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阴原副局长涉嫌私分国有资产70万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02:1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2月24日讯 12月24日上午9点,平阴黄河河务局原副局长赵某和原会计陈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在平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经审查查明,2001年12月至2002年10月,被告人赵某在平阴黄河河务局任副局长主持工作期间,采取让和平阴黄河河务局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虚开或多开收据的方式,将济南黄河河务局拨付的事业经费和工程款,共计820481.80元,转入账外资金账。后赵某安排陈某以平阴黄河河务局发放劳务费、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的名义将其中703533.23元私分给单位职工,其中赵某分得17995.30元,陈某分得19845.50元。案发后赵某退款10000元,陈某退款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期间,被告人赵某说,平阴黄河河务局是国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年拨款仅十几万元,其余部分要靠自己创收,因而设了一个“第八工程处”,承揽一些工程。第八工程处实际上只是平阴黄河河务局的一个部门,人员都是河务局的。赵某在任期间,通过从中标者处承揽两起较大的工程,第八工程处在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支出后,获得一定结余,并将结余列入账外资金账,然后以劳务费、奖金等名义分给全体员工。

  一位老律师认为,此案关键是平阴黄河河务局是国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其创收多,国家拨款就减少,赵某如果将创收收入明白列于河务局的账上,国家给的拨款就会相应减少,但他采取账外资金账的方式隐瞒了这部分收入,使国家的拨款没减少,相当于套取了国家拨款。况且,国家是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投资者,其创收收入都应该属于国家,是不允许私分的。

  另有律师指出,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能否界定为国有资产值得商榷。经营性收入到底是自有资金还是国有资产?如果是自有资金,顶多是违反财经纪律乱发奖金。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将择期宣判。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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