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长城煤矿案原矿长等6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11:44 红网-潇湘晨报

  红网株洲1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王兴夏 通讯员 刘伟良 刘芳军)攸县法院近日对2007年“4·16”长城煤矿责任事故(死亡9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米仁和、李远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陈雄刚、尹斌、颜家旺、谭建中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米仁和、李远全身为长城煤矿工人,在+50m水平19煤东沿煤运输3号天眼掘进工作面担任采煤大工,在发现工作面顶板滴水突然变大、出现明显透水预兆后,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仍进行打眼放炮工作,出班后又不向安全员和矿领导汇报。

  二被告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陈雄刚身为长城煤矿矿长,在得知3号天眼掘进工作面有滴水现象时,没有安排人员采取探防水措施。事发当日安排安全员尹斌从事其他工作后,又不安排其他安全员替班,导致安全员空班。对煤矿管理不到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因此,被告人陈雄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颜家旺身为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在得知3号天眼掘进工作面有滴水现象时,没有安排人员采取探防水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谭建中、尹斌身为该煤矿安全员,明知3号天眼掘进工作面有滴水现象时,没有向矿长或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提出探防水的要求,没有认真履行好安全员职责,另尹斌事发当日虽被矿长安排其他工作,但事后提前出班,没有全面巡视各采掘工作面,故被告人尹斌、谭建中也应负主要责任。

  [作者:王兴夏 刘伟良 刘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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