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救致死应属于加重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07:22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邵栋豪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难于处理的问题。现行刑法有关结果加重犯的条文近200个,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是司法实践无法绕开的重大课题。但长期以来,很多人对加重结果的认识和解释存在较大误解和偏差,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和较重的刑种,甚至不少结果加重犯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因此,正确认定并有效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于结果加重犯,通说认为,其构成模式为“故意+过失”,即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过失,并且要求基本犯与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客观和主观的联结:相当因果关系和过失的心理态度,二者缺一不可。再者,加重结果的出现必须是行为人自身的犯罪行为所致,借此排除了介入因素、被害人自身所导致的加重结果出现的情况。这已成为相当长时期内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理论根据。但是,机械地理解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对结果加重犯的限制适用应有一定的范围,不可一刀切。笔者以社会因素介入和被害人自救行为两个方面的例子予以说明。

  案例一:甲绑架乙,用刀在乙的面部、颈部来回划拉,强迫其家人交付10万元赎金,警察在解救乙的过程中开枪,却不慎致乙死亡。案例二:甲欲强奸乙,使用暴力逼其就范,乙在慌乱之中敲碎玻璃跳窗却摔死。以上两个案例,就行为人而言,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在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阻断了行为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结,案例一中,警察的开枪行为导致被绑架者毙命,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警察的开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与行为人的绑架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不应当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刑事责任,否则便有结果责任之嫌,因而甲不应成立结果加重犯;案例二中,被害人的死亡属自杀行为,而强奸致死的结果加重犯中,被害人死亡的重结果必须是强奸行为本身或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造成的,而被害人砸碎玻璃、跳窗,属于自杀,这与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之间亦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只对强奸未遂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应对加重的结果负责,当然亦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上述观点貌似合理,实则机械地理解了结果加重犯构成中相当因果关系的内涵。案例一中,甲绑架乙,并用刀在乙的脖子上来回划拉,其当然知道行为的性质及其危险,然而仍然使乙的生命处于这种高度危险状态,此时,甲的行为已经设置了一种为社会所绝对不能容忍的风险,并且使这种风险在乙的死亡结果中得以实现。而解除被害人所处的危险状态,瓦解造成这种风险的根源,不仅为社会基本伦理所倡导,更是法律内在价值的基本要求。警察开枪却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内在的包容于甲的绑架行为之中,因为,甲明知自己的行为致乙处于为社会所不能容忍的高度危险状态而必然会引起社会要素介入才能解除的情况下,却决意将犯罪行为继续下去,而警察(即介入因素)的错误判断及其由此而来的错误打击所造成的人质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人对此显然持轻率的心理态度,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因此不可否认,甲的绑架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案例二中,被害人自身解除危险状态而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同样适用于上述主、客观构成条件,甲的暴力行为置乙的生命权、性自主权同时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并且为社会所不能容忍,而被害人的自救行为(此处绝对不可以理解为被害人是为自杀而跳窗)则是打破行为人已创设高度危险状态的唯一手段,该手段本身是否有效并不重要。因为,在精神和身体受到强制、处于高度危险状态的情况下,避免遭受侵害以及求生的本能使其无从做出精确的判断和有效的抉择,被害人的愿望只是破除当前的危险状态,然而,被害人敲碎玻璃跳窗的行为却使自己从一种危险状态步入另一种危险状态,而后者的结果与前者可能一样严重。但此时如若要求被害人对周围状况有较为明确的判断,显然是过高的标准。而对行为人甲而言,虽然不能要求其对乙为解除危险状态所采取的具体方法、手段有明确的辨别,但对于乙为解除危险状态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应该有概然的判断。因此,甲的暴力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其链条并未中断。对于乙的死亡,从甲的行为判断,显然是错误地自信乙不会敲碎玻璃跳窗,因而存在过失。作为基本犯的强奸罪虽然未遂,但在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并不妨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因此,不管是社会因素的介入还是被害人的自我救助,为解除被害人所受强制状态而采取的措施,对被害人的生命所造成的侵害,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构成所特有的风险,这种风险将随着基本犯罪行为的进行而“天然”的出现,主、客观条件均不违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亦非结果加重犯的泛化和扩大适用。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均应成立结果加重犯。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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