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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我国行贿犯罪成本偏低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7日09:46 法制日报
据了解,2007年8月上旬胡星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法院将对涉嫌行贿的12家单位及个人责任人进行审理。但在这些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责任人当中,是否包含“行贿状元”陈族远,目前尚未清晰。 普遍处罚畸轻 在周正毅案中,周正毅共行贿100多万元。 1997年前后,为了筹措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周正毅多次向上海商品交易所总会计师、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人黄锡熊行贿。2001年春节前夕,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王沪军应邀来到周正毅办公室,周正毅拿出一个纸袋交给王沪军,其中有40万元人民币现金。 有媒体报道称,周正毅认为刑罚太重。周的罪名中包括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虽然这在我国行贿处罚判例中已经前进了一大步,但实际上,清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根据研究对比,仍然觉得量刑太轻。 曾任兰州市长的张玉舜受贿案中,张玉舜在庭上的一句话备受争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同期,备受瞩目的兰义案似乎回答了张玉舜的问题。绰号“兰精光”的兰义因向毕玉玺行贿142万元,被北京市一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近年来的腐败大案,行贿向着隐蔽性、高数额发展。就像张玉舜所言,有些腐败案件中的行贿人依然逍遥法外。有专家点出其中的门道,行贿人一旦发现风吹草动,立刻报案自首或者在审查中积极配合,争取立功表现,予以减轻或减免处罚。 1997年修订的刑法,针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贿犯罪的特征和新的表现形式,对行贿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向单位行贿罪。关于对行贿犯罪的立案查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立案标准为: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 但实际上,在许多案件中,行贿人行贿的金额比法律规定的立案起点要高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却鲜有定罪。 行贿犯罪成本低 广东省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案件统计显示,2003年1月至10月,共受理贿赂案件136件,其中行贿案件仅28件,不到案件总数的零头;200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446件,行贿案仅47件;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贿赂案件9872件,其中行贿案件仅为1367件,占贿赂案件总数的13.8%。 从这样一组数据可以发现,查处行贿犯罪少在全国各地都很普遍。但有受贿就应该有行贿,那些“消失了的数据”去了哪里? 实际上,一直致力于廉政研究的任建明介绍说,目前的现状是: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趋势严重。有些人认为行贿者多是出于“被逼无奈”,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受害者”,应从法律和道德上皆给与“宽容”。但任建明用数据推翻了这个观点,据他的长期调查结论,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 “这个高回报在经济活动中,是极具诱惑力的,这也催生出了更多机会主义的行贿者。”任建明说,按照经济理论分析,在一项交易中,获利者不是受贿官员,往往是行贿者拿到了收益的“大头”,纵然个案中行贿数额让人震惊,但实际上,行贿人背后的收益却更难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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