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爆炸抢劫银行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23:29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 (梅克寒 马正山 记者 胡昊)“我希望我写的金融机构防抢劫注意事项和手机汉字输入法还是能为社会作出一点贡献。”备受关注的安徽省滁州市2007年“1·28”爆炸抢劫银行案主犯潘志远虽极力想抓住自己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法律是无情的,2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潘志远犯抢劫罪、盗窃罪在滁州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6年4月间,被告人潘志远为抢劫银行,单独或伙同同案被告人何叶、糜勇(均已判刑)多次来到滁州市选择作案目标,并自制了爆炸装置,准备了自制火药枪、铁锤、电动车等作案工具。2007年1月28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携带作案工具骑电动车到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南桥分理处附近。当银行运钞车送款离开后,潘志远进入分理处大厅,将自制爆炸装置放在柜台上,点燃引线后跑出大厅。爆炸后,潘志远、携带铁锤与曹春明冲进大厅,潘志远从被炸开的隔离玻璃处跨上柜台,抢走装有人民币227210.90元及在存单专用章、业务清讫章程的银行送款包后逃离现场。爆炸同时还造成2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部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潘志远还于1996年1月9日,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扬州市抢劫该市东关城市信用社现金45710元;2000年1月5日,伙同他人在江苏扬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银行仙鹤储蓄所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未遂;2006年1月18日,独自在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83号人民东路邮政储蓄所抢劫现金172380.49元;2000年1月21日,为抢劫准备交通工具,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江都市密谋盗窃汽车,后被车主亲属发现,盗窃未遂。

  侵害女生又伤人 无良教师获重刑

  市场报讯(柴飞 傅杨)临泉县一名小学教师,多次对本班一名女学生实施性侵害。事发后,该教师因害怕揭发,又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近日,临泉县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该教师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550.16元。

  法院查明,现年29岁毕业于某师范学校的的张炳光,捕前刚刚通过当地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录用考试,应聘于临泉县某实验学校,并担任该校小学四年级一班班主任。2006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炳光看到本班教室内只有因其母在外打工而住校的女生苗某某一人做作业,遂心生歹意,关掉教室灯光,上前对11岁的苗某某实施性侵犯。苗某某因年龄小又慑于其淫威,未敢反抗。同年11月间,张炳光趁晚自习课后无人之机,又先后两次在本校书法室、娱乐室对苗某某实施奸淫。

  在此期间,张炳光还在学校教室、楼梯口、胡同里三次对苗某某进行猥亵。2006年12月份,不堪忍受的苗某某把其班主任的恶行告诉其姨母,并表示不愿上学了。姨母获悉后伤心欲绝,悲愤交加,随即到某实验学校找到张炳光质问此事,被人劝阻离开。张炳光自觉荣誉大损,恼羞成怒,一边打电话让其表弟拦截已经离去的苗某某姨母,一边自己骑摩托车追赶。当追到苗某某姨母时,恰巧苗某某姨父不放心去校寻找途中也赶到现场。张就伙同其表弟对苗某某姨父拳打脚踢,并用砖块将苗某某的姨父左手中指砸致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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