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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众中介公司挪用房款案回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03:48 现代快报
“公证处不能当被告”是误解 在轰动一时的“融众案”中,被告公证处扮演了一个有些难堪的角色,由于在公证员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出具公证,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融众”钻了空子。一审法院在对这个情节作出认定后,就判决公证处作为被告之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抛开“融众”,有细心人提出:公证处不是不能当被告吗?法律人士指出,“公证处不能当被告”是一种误解。 2006年3月《公证法》颁布生效,该法生效后在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原来不服公证书而去打行政官司直接状告公证处的案件,一律不再被受理。 造成这一变化的是《公证法》第40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句略有晦涩的法律条文究竟蕴含了什么意思,可以让公证处“不当被告”?南京法院的资深法官解释说:这是一种“正本清源”的做法,因为公证书本身是一种证明力较高的证据。从法理上来说,公民起诉所针对的对象不应该是证据。“换句话说,以前那种单纯就公证书去告公证处的方法行不通了。” “打个比方,王先生认为他的哥哥伪造父亲签名制作了遗嘱,而公证处根据假遗嘱制作了错误的公证书,由此导致他无法继承财产。那么王先生就应当先起诉他的哥哥要求确认继承行为无效,公证处可以作为连带被告而不是直接当被告。对于这份公证书究竟是否有效,法院在审理中将它作为一份证据来审查,如果王先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父亲的签名是哥哥伪造,那么法院就可以推翻公证书,认定哥哥的继承行为无效。” 法律人士解释说,再回到“融众案”,由于公证处制作了错误的公证书,导致市民的资金被融众公司挪用造成损失,那么市民起诉的对象首先就应当是融众公司,公证处作为连带侵权的主体,也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 ■新闻链接 融众挪用房款案回顾 2007年8月6日,南京融众挪用房款500多万元被曝光;7日,快报率先予以报道。 2007年8月14日,受害业主授权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向白下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9月24日开庭审理,融众公司老总武继祥和银行、公证处及担保公司被推上了被告席。 2007年10月29日,南京白下区人民法院对融众挪用房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对融众公司不能给付的返还房款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11月13日,不服一审判决的涉案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不承担融众挪用房款案的赔偿连带责任”。 2007年12月3日,南京融众挪用房款案一审败诉方(被告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上诉案开庭审理,多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2008年2月18日,经过2个多月时间的调解,业主拿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绝大部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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