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法院裁定公司禁止员工外宿违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1日04:1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徐艳 通讯员 黄法宣) 员工下班候车时被小货车撞至颅脑严重损伤,公司不但没给申报工伤,反而辞退了他。在劳动局认定其属于工伤后,该公司还将劳动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认定书,并指公司不准员工外宿,员工自行离开属于违规。近日,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准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2004年3月起,王某一直和妻子住在广州市黄埔区沙步村大基花园一出租屋。2006年12月14日,他与广州某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机电维修工。王某工作期间,每天都要乘公交车上下班。2007年1月2日,王某下班后步行至公交车站,不料候车时被一辆小货车撞倒受伤。经认定,王某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被撞致重度颅脑损伤。王某受伤后,公司没有按工伤保险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却于同年3月8日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王某的亲属于3月27日向黄埔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7月20日,黄埔区劳动局作出工伤处理决定书,认定工伤。

  对于这一处理决定,王某的公司不服,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局的决定。公司的理由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非因上班或休假没有任何手续而在外面留宿者,将以严惩。”王某出事时也没经过申请就自行离开工厂范围,属于违规,公司不应担责。对此,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王某经一天的紧张劳动后回家休息,合乎常理。该公司的意见与我国宪法精神相悖,与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相抵,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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