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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检察官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一律停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04:57 北方网
本报讯(记者 胡晓)“严禁酒后驾车,不论上班下班,公车或私家车都一样。”昨日,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市检察院纪检组长周忠渝宣布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凡是触到“十禁”高压线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据了解,近年来已有三名检察人员因此被查处,其中两名是领导干部。从即日起,凡违反“十禁”之一的单位,一律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市检监察处处长张洪称,为了防止“熟面孔”在暗访中被认出,市检将采取“交叉监督”的方式。 此外,市民也可以对检察院或者检察官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可拨打市检察院检务督察举报电话67080289,或在“法律监督网”上进行网络举报。 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危害司法公正。 二、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警械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 三、严禁变相限制证人、未立案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 四、严禁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五、严禁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财物。 六、严禁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款物,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拉赞助。 七、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律师。 八、严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九、严禁参与赌博,涉足色情场所。 十、严禁酒后驾车。(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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