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首次判决被保险人自杀索赔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15:11 BTV《特别关注》

  记 者:李丹

  摄 像:楚健

  女播:【导语】去年夏天,我们栏目曾经报道过一个案子。保险公司的保险员郭小姐,因大量服用了镇静催眠药物,导致中毒死亡。此后,郭小姐的父母发现,死去的女儿在公司投过价值66万元的身故保险,而受益人正是她的父母。不过,郭小姐的父母却没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为此,他们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昨天(20号)下午,这起案件在东城法院有了一审结果。

  【正文】下午三点,十多家媒体记者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一同聆听了法官的一审判决。

  【同期】东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姜在斌

  驳回原告郭某 周某的诉讼请求

  【正文】2005年7月,郭小姐在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终身寿险。按合同约定,如果郭小姐在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她的父母将得到66万元的保险金。2006年12月20日,郭小姐在通州区居住的房子内,服用了大量的镇静催眠药物,导致中毒死亡。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原告方并不认可。

  【同期】

  原告代理律师

  不能人死了以后我们还要去调查证据

  我觉得这不合理

  【正文】在此之前,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郭小姐到底是意外死亡,还是自杀身亡,原告方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其中只是鉴定郭小姐是中毒死亡,并未认定郭小姐自杀。但是东城法院却在判决中认定了郭小姐是自杀行为。

  【同期】东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姜在斌

  法院依据的现有的证据

  还有法院的常理的推断

  法官的自由心证来确定自杀的事实

  【正文】法官解释,意外致死必须是外来的,同时必须有侵害对象,有侵害事实,警方虽然没有认定郭小姐的自杀行为,但警方调查显示,郭小姐死亡时身上没有外伤,也没有其他侵害对象,只有大量服药的事实,据此作出判定。

  【正文】对于宣判结果,在一审中胜诉的被告方——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解释,保险法规定两年之内对自杀行为不予以赔偿是有科学的推断。

  【同期】

  保险保的是风险 不是你知道这件事要发生去保

  两年之内 一般按照常人的心理

  如果想自杀的话 两年的时间或许能平复这样的想法

  【正文】对于宣判结果,原告律师表示回去要和郭小姐父母商量一下,决定是否上诉。

  记者 李丹 楚健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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