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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村集体招商直接卖地不合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09:0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陈伟华)“由村或管理区直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做法,一旦出事,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3月2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副秘书长、仲裁员刘晓春博士莅临东莞讲座,直指陈弊。而这种做法,目前还在东莞盛行。 村直接“卖地”成惯例 在东莞市贸促会开始免费举办的“2008东莞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训班”,主讲刘晓春博士指出,东莞基层的招商模式实际上存在法律风险。“由村或管理区出让土地给企业,直接收取土地使用费,这种做法在东莞已经成为惯例。但可以明确的是,这种做法一旦出事,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应为国土部门收使用费 在场一位广州律师表示,按照现在的土地管理和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村或者管理区不是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合格主体。“这是一个惯例和法律冲突的问题。但是我估计仲裁委员会应该会考虑到这种惯例做法,并认同这种合同的效力。” 然而仲裁委员会却表示不认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时候,是国土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独资企业,那么应该是由国土局来收取这个土地使用费。而村或者管理区是土地被国家征用了,他们应该从国土局拿到土地补偿费,而没有权力直接收取土地使用费。” 典型案例 管理区“吃差价”引发纠纷 刘晓春博士举了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一位港商想在东莞寮步镇一个管理区设立独资企业,与该管理区签订了一个“独资企业协作协议”,要求管理区提供土地,并帮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报关等手续,企业支付给管理区60年的土地使用费。“独资企业协作协议不知道你们听说过没,反正我是第一次听说。”刘博士对东莞这一“创举”付之一笑。 港企设立之后,按合同向管理区缴纳了土地使用费。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港企人士在国土局发现,原来国土局和港企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金额不足管理区收取的一半!港企觉得大为吃亏,根据与管理区的合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仲裁。 此案经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认为合同中由企业直接支付给管理区60年的土地使用费不合法,认定无效。管理区被裁决返还港企上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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