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干部挪用公款239万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09:49 中国法院网

  日前,原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供应服务部(车用气公司)销售部部长林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海淀检察院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林某在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供应服务部任销售部部长,负责该公司液化石油气购销工作。期间,被告人林某还负责将北京普兴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的部分购气款转入其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后用于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气。

  2005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先后三次将公款190万元转入其本人另一账户内;2006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又将从普兴公司收取的购气返还款49万元人民币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内。以上公款共计239万元人民币均被被告人林某用于个人炒股、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

  2007年8月28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用于炒股的50万元人民币及收益已返还液化气公司,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均已办理冻结手续。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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