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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定张海挪用8000万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15: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张海一再表示,所谓“他的指使”,很多他并不清楚,他说:“我虽然是大股东,但是另两位法人叶红汉和祝维沙联手则占去60%的股权,很多事情他们都绕过我去做,最后我的股东职位也是他们罢免的。” 张海的律师辩称,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以三水正天公司名义进行的资金流转是张海个人的行为。 在证据之一的健力宝与正天公司之间两份总金额为1.58亿元的借款协议上,签字人为叶红汉和张海,并加盖有正天公司的公章,在一份相应的还款协议中除了上述两人的签名还有祝维沙的签名。 张海的辩护律师之一张民表示,这份借款协议充分表明,借款的性质是公司行为,是公司之间的拆借,而行为人并不是张海个人。而其他的一些资金转移也是属于公司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与张海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 挪用8千万元 在一审中,佛山市检察院对张海挪用资金的指控共四项,一审除一笔828万元的资金外,其余三项均被法院认定,总额8千多万元。其中包括2002年8月张海购买了位于广州市二沙岛的别墅,此后至2003年4月,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500多万元,经转款后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房产、家具及装修的费用。 对此,张海的代理律师一直辩称,购买房产的巨款,是因张海在健力宝集团下属的香港健力宝的个人薪金未领取,为便于行事而从健力宝集团划款,之后由健力宝集团与香港健力宝结算。原健力宝人力资源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和一般职员都已证明其他高管都是从香港健力宝领取工资的,张海用于购房及房屋装修的巨款其实就是他应得的工资,并不属挪用资金。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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