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公安分局不承认湖南法院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4日02:49 四川在线

  不应诉不执行背后

  据透露,宋平顺曾指示“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由于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这一特殊主体,我们不宜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但据记者调查,消极对抗并非塘沽公安分局的原意。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位退休法官告诉记者:获悉案件受理以后,天津方面曾经组织人员,研讨湖南法院在此案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天津高院的意见是:人家立案没有问题,该应诉还要应诉。之后,天津亦有人利用赴京开会的机会,游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出面干预,但最高院行政庭并无任何表示。

  这位老法官感叹:“塘沽分局没有应诉,从那一天起就已经输了。”

  事实上,塘沽公安分局在案件开庭之前,已经做出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前往株洲应诉的部署。“几个人分工明确,转天都要走了,突然接到市局命令,说不去了”。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透露说。

  当时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正是2007年6月3日,以天津市政协主席之身自杀身亡的宋平顺。这名“文革”结束后首个自杀的正部级高官,被查明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面对500多万的巨额国家赔偿,宋平顺对案件执行进行了干预。据天津市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法院判决后,宋平顺召集公检法负责人指示说,“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另一个流传的版本则解释说:宋平顺在天津政法系统经营多年,自视一方权威,如何让他接受一个外省中级法院的“责令”?

  “现在看起来,是宋平顺在阻挠,但他一个人有这么大的能量吗?”2007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在围绕此案召开的专家研讨会上说。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一审法院可以采取银行划拨、罚款、司法建议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项措施。可是“法律并未规定,如果没有采取应有的措施去执行,法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松年说。

  这番话针对的,是株洲中院在之前的执行过程中表现得不够强硬。这家法院在2004年6月递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说:此案执行,希望渺茫,无从下手。“由于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这一特殊主体,我们不宜也不能采取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执行手段。”

  此前,株洲中院曾经两赴塘沽,均告无功而返。

  另一个问题,是《国家赔偿法》的缺陷。这部法律将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赔偿”就等于“认错”,“认错”就要面临“问责”,实践中导致司法机关明知是错案也不愿予以纠正的怪现象。

  “过去我们有一种观念,认为某一个国家机关或者某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了错事,怎么能让全体纳税人掏钱埋单?如果对责任主体不予追究,老百姓甚至感觉不够解恨。因此立法者将‘救济’和‘监督’结合在一起。”2007年9月1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向记者回忆了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

  “现在看来,我们对国家赔偿的理解并不准确,这几年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姜明安说。

  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2008年人大的立法规划。学界流行的观点是:将错案追究抽离国家赔偿,同时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账户,由财政直接支付国家赔偿。

  倘若这些制度上的问题都已经弥补,黄友元的利益就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实现么?没有人敢给出肯定的答复。而且,她恐怕也等不到这一天。

  她已经年逾花甲,最近常常感到胸闷。为了掩饰衰老,她故意打上厚厚的粉底,却无法遮蔽手背上日益增加的老年斑。

  然而对黄友元来说,专家的意见是一种莫大的安慰。她听不懂夹杂法学术语的意见,却对专家的姓名倒背如流,朋友聚会时她总是炫耀般展示他们的名片。

  在黄友元随身携带的挎包中,还有她视为尚方宝剑的三份材料:

  1997年7月,湖南省高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查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

  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告中央政法委:此案的实质是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希望在贵委的统一协调下,使本案判决能够尽快得到顺利执行”。

  几个月后,中央政法委发函,请天津市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此案判决的执行工作”。

  事实上,措辞更加严厉的表态,还能找到很多。

  1999年5月,最高院党组在一份有关“执行难”的报告中说: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对国家法治的挑战,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为国法所不容。报告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列为解决困难的首要障碍。

  7月7日,中共中央将这份报告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要求全党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以切实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当年10月,中纪委下发通知,要求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开展监督查处工作。

  最近的一份文件是在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前景依旧不明朗

  法院判决不能作为谈判的基础,这是塘沽公安分局的一贯主张。塘沽分局法制办主任告诉黄友元,“分局和市局的态度还是和过去一样”,即: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

  一位朋友很不客气地告诉黄友元:“打官司和拿钱是两回事,在拿到钱之前,你那些材料都是废纸”,“现在是谈判阶段,讲法律没有用,得有一个有实力、负责任的人给你办这事”。

  尽管这话黄友元不爱听,可她的确找不到朋友所说的这么一个人,她只能依靠自己和律师。于是,2007年8月28日,她又在律师刘文陪同下来到了塘沽公安分局,记者一同前往。

  接待他们的是塘沽分局法制办主任吴凯营。

  “这个问题,上次咱们已经谈得很透了”,吴凯营告诉黄友元,“分局和市局的态度还是和过去一样”,即: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因此要想解决双方争议,必须将株洲中院的判决书暂且放在一边。

  法院判决不能作为谈判的基础,这是塘沽公安分局的一贯主张。分局在与局长吕长贵那封《申诉信》同时提交的《申诉书》中提到:黄友元一方缺乏和解的诚意,回避客观事实的存在,一味强调生效判决的执行。将解决问题的矛盾,再次集中到生效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上。

  这种态度在律师刘文看来,不仅是缺乏诚意的表现,而且体现出法治观念的淡薄。“判得对不对,不是我们说了算,也不是公安局说了算”,律师刘文说,“如果你们不认同判决结果,应当通过法律程序,修改这个判决。”

  吴凯营放缓语气说: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了高层的关注,几位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有过批示,正常情况下应该很快就能解决。反过来,“现在拖了这么长时间没有执行,说明客观上我们公安局确实是有道理的”。

  他又转向黄友元,“现在我跟你讲,咱们不是构建和谐社会吗,和谐社会的基础是要尊重事实。”

  这话老太太听起来不是滋味。“吴主任,你是公务员,我是老百姓,假如我们换个位置,这个‘和谐社会’你同意么?”

  知情人士后来告诉记者:天津市公安局其实有一个“200万现金+100万欠条”的赔偿方案,其中现金200万主要由市局和分局平摊,余下部分再从其他分局筹集。“这个数字,我们自己能出,可以规避审计”,“再以‘困难补助’之类的名义交给黄友元,实际上就是‘私了’。”这位知情人士说。

  但不知何故,2007年8月28日这次会面中,上述方案并未被提及。

  走出公安局的大门,黄友元忍不住嘀咕起来:“公安局拿了我几百万不还,十几年来,我没处说理。如果是我拿了他们几百万,还不知道我现在是什么样子。”

  到了塘沽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案件,无非渎职、侵权、贪污、贿赂几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得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最重要的是,“公安局局长是我们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我们检察长都没进常委,管不了他。”

  天津市政府没让黄友元一行进去。门卫一面看报纸一面告诉刘文:“我们机关是对内的,你们要去信访部门”。“我们不是来反映问题的,我们是来要求政府履行义务的。”刘文掏出判决书。门卫并不通融。

  “这是人民政府还是机关政府?”律师刘文问,对方头也不抬。

  花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打出租车绕了一大圈,黄友元终于找到市监察局接待投诉的部门。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要受到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没等刘文说完,工作人员就打断了他:“你还是律师呢。我们监察局是干什么的?对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贪污啊、受贿啊,进行监督检查。它管你这事么?”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授予监察局的权力”,刘文还想申辩。对方连连摆手,“处分条例谁制订的?人事部门。法院判决不执行,你赶快找人大”。

  四处碰壁的黄友元回到湖南老家,寻找曾经为她主持正义的法官。株洲中院有人告诉他:这么多年过去了,那位叫“彭秋华”的审判长,在一次车祸中身亡,而那位审判员“郭德仕”,几年前因癌症病逝。

  记者调查得知,今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召开了由湖南、天津两地高院参加的会议,最高院还以督办函的形式对此案进行督办。但目前此案顺利执行的前景并不明朗。

  □本报记者 贺信(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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