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可成为抢劫罪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4日15:02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关振海

  在抢劫不动产的场合,行为人若以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强令被害人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等书面文件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该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当场”的时空特征。届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抢劫罪便成立。

  作为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概念,犯罪对象外延的大小直接反映了刑法所保护法益之范围的大小。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以及研究的逐渐深入,财产犯罪对象的外延正在发生一种悄悄的变化,即犯罪对象的外延在不断地扩张。表现之一便是关于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争论日益激烈。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关于人权保障和社会保卫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适应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笔者拟对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这一司法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A 争议: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

  关于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应该包括不动产,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传统观点认为,抢劫罪的对象仅限于动产。但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一)否定说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否定说的观点主要有:

  1.抢劫罪的性质决定了行为人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离,不动产是难以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

  2.抢劫罪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不动产不可能当场占为己有。即使行为人用暴力将他人赶出家门,并且当场强行进住,也不可能像抢劫一般动产那样,当场实现对不动产的完全控制和随意处置,而被害人却可以较容易地依靠政府有关机关收回自己的房产,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3.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行为人不可能当场夺取,只可能强行占用。强行无偿占用可以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因而在刑法规定有抢劫利益罪的国家,可以把这种行为按抢劫利益罪定罪处罚。但即使在这些国家,也并不认为行为人取得了不动产本身,只认为取得了不动产带来的财产性利益。我国没有规定抢劫利益罪,因而抢劫不动产获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二)肯定说

  肯定论者则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具体理由大体有以下几点:

  1.不动产作为抢劫罪对象有立法例可循,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中,抢劫不动产就等于劫取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如意大利刑法典和澳门刑法典,分别单独规定了“以暴力干扰对不动产的占有”(意大利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与“侵占不动产”(澳门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我国刑法对不动产能否构成为抢劫对象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有利于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出发,有必要把不动产纳入抢劫罪的对象范围。

  3.用暴力、胁迫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房产若不以抢劫罪论处,而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只作民事处理,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

  4.抢劫罪中,财产所有权被侵害的情形,所有权之占有权能总在被侵害之列。因此,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表述为“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行为人没有占有权能而当场采用暴力等手段占有了该物,为非法占有,构成抢劫罪。

  B 不动产可成为抢劫罪对象

  笔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首先,抢劫罪的客体应是财产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虽然对物的占有是行为人行使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基础,但不能将占有完全等同于所有权。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的所有权,我们不能将同为侵犯财产罪的抢劫罪“区别对待”,认为抢劫罪犯罪客体的财产所有权仅指占有权能,一方面会造成刑法体系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还会造成刑法与民法之间关于财产权利规定的不协调。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将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将被害人从其房屋中赶走后的“占有”视为抢劫罪的既遂,而是应当将行为人实际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之时起视为抢劫罪的既遂。

 [1] [2] [下一页]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不支持Flash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