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争相报道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8日08:05 法制日报
媒体争相报道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媒体眼中的“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

  信息公开诉讼诸多问题待解

  享有知情权的公民在县政府面前“碰壁”,再一次说明虽然许多权利是法定的,但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道路却是不平坦的。在我国,信息公开对政府而言乃“新生事物”,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经过了近一年的准备,但重权力、轻权利、民不可使知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依然存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即使面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规,执行起来也要打些折扣。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是一项复杂的法治综合工程,有法可依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完全寄希望于司法也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来建设“阳光下的政府”。而且对司法而言,信息公开诉讼也是一个充满挑战的“全新话题”,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来源:《新京报》作者:刘行

  哪些信息可公开要看政府态度

  这起官司凸显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难点,即如何界定哪些属于可公布的信息,哪些属于不可公开的信息。笔者查阅了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发现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留有相当的自由裁量余地,这就要看政府的态度了。

  随着条例的实施,诸如此类的情况还会不断出现。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以为,关键是要确立这样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如政府拿不出充足的理由来说明不宜公开的原因,一般都要恪守这条原则,主动向公众公开信息;即使有一定难处,只要公民提出申请,政府也得满足他们的要求,不能武断地加以拒绝。政府应该相信公民的觉悟和诚意,只要政府坦诚相待,他们是不会为难政府的,而是会对政府的困难给予充分的理解。

  来源:浙江在线作者:王学进

  捂着盖着的做法行不通了

  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这个事件的意义已经超过了事件本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让以前某些政府部门那种想捂着、盖着信息的做法行不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有关部门应该拿出更多的诚意,主动、全面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不应被动执行,那样,既不好看,又不好受。

  来源:华龙网作者:龙文专

  公开政府信息是项法定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遇冷”,而是被公众运用得炉火纯青,自然是件好事,但也使人感到不安,因为某些政府部门主观不作为,成为条例执行的最大障碍。相关部门运用条例中的“国家机密等不可公开”等条款,“合理”关门,令公众和政府信息隔得更远。

  我们承认,从过去“公开是例外”,转化为现在的“不公开才是例外”,政府部门还有很多课要补。我们也相信,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是个复杂的、不断完善的实践过程。但是,我们也必须知晓这个常识:条例从生效的那刻起,它便拥有了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同等的尊严、不可违背的执行效力。而今,信息公开不再是政府部门可选的职能,而是一项务必承担的法定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诚然显示了我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决心和勇气,但是,我们更有必要把这决心、勇气展现于条例的贯彻执行中去。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司振龙

  “第一案”明显具有标本价值

  我认为,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的价值在于,通过司法的形式,厘清政府部门的责任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通过法庭的控辩,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树立司法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威;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判体现法治精神,兑现政府通过法规形式向公众的承诺。

  践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从一件件“小事”开始,以积跬步成千里的方式来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从这一点上看,汝城“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能否解决好显然具有标本意义,值得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

  来源:金羊网作者:刘义昆

  期待此案能够成为一种动力

  毋庸讳言,许多中国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依然不够成熟,有些人甚至会对这种“民告官”的行为抱着怀疑、嘲讽、“看把戏”的态度。所以,人们只有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公民权利,才能让更多的公民尽快增强民主法治意识;只有让所有的公权机关更好地学习相关法规,吸取此案经验,此案才会变为推动建设透明型、服务型政府的现实动力。

  来源:《大河报》作者:邓清波

  (以上文章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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