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2名银行主管违法放贷逾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2日19:34 新华网

  近日,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三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蔡焕柱(盘锦市合作银行中银城市信用社原主任)有期徒刑十八年;以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三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王长富(盘锦市合作银行原副行长)有期徒刑六年;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合并判处同案犯马兆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1996年,盘锦市个体工商户马兆军在天津市红桥区选中一商业地段,准备与红桥区政府共同投资开发时,因没有开发建设资金,便找到朋友王长富,并通过王长富认识了蔡焕柱。马兆军请求二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津项目投资,并承诺挣到钱后给予好处。

  为此,蔡焕柱、王长富指使马兆军注册成立公司,将盘锦市合作银行中银城市信用社的资金通过马兆军的公司转入天津市红桥区的项目。2004年12月22日,蔡焕柱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马兆军的公司不具备信用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采取短期信用贷款的方式,违法发放贷款4000万元。

  此外,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王长富、蔡焕柱为了给马兆军在天津的项目筹措资金,与马兆军共谋,以同业拆借的名义从中银城市信用社挪用公款。在马兆军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经蔡焕柱决定,分三次以拆借给其他信用社的名义,从中银城市信用社在工商银行兴隆台支行开设的账户中给马兆军个人签发银行汇票3张,共计1250万元。

  事后,为了感谢王长富、蔡焕柱的帮助,马兆军在1997年至2005年分多次对王长富、蔡焕柱施以不同金额的贿赂。 (安 健) 来源:中国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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