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助银行劫杀案两未成年主犯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1日03:44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吴艳燕

  昨天下午,市二中院对去年3月22日凌晨发生在江宁路工商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内的抢劫致人死亡案的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鉴于主犯胡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主犯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两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两名从犯中,魏某获刑7年;周某犯罪时也未满18周岁,故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92年出生的胡某,小学文化程度,从安徽来沪后混迹社会。2007年3月,胡某因经济拮据,向同乡张某和周某及湖北来沪的魏某提议抢劫,得到三人同意。随后,胡某、魏某购买了两把刀作为抢劫工具。同年3月21日下午,四人携带刀具从本市松江区乘车至静安区,在江宁路、南京西路等路段寻找目标。次日凌晨3时许,当四人行至江宁路附近时,发现单身行走的被害人宋某,便锁定作案目标一路尾随。当宋某进入江宁路931号工商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后,胡某向周某拿了事先携带的刀具跟随进入银行,其余三人在门口望风。

  进入银行后,胡某乘宋某不备,拔刀从背后猛刺宋某腰部,遭宋某反抗后,胡某又用刀连续猛刺宋某头部、胸部、手臂等处,直至被害人宋某倒地。随后,胡某从宋某手中劫得皮夹一只,又从存款机上劫取宋某的银行卡。与此同时,张某也进入银行,从宋某的包内劫得手机一部。

  当天早晨,周某乘车返回松江,胡某、张某、魏某则将劫得的手机连同张某、周某的手机一起卖得人民币数百元后乘火车逃离本市。

  2007年4月5日,胡某、张某在安徽宿松县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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