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五大特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4日18:05 正义网-检察日报

  新中国的人民检察制度自创建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曲折的道路上向前发展,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目标中,已经摸索出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并逐步趋于完善,既适合中国国情,又适应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主要有以下五大特征和优越性:

  一、党的领导必然性

  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中国工人阶级用以实现其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的重要工具之一,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就是最大的政治,是为政治服务的根本。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因而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选择,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检察工作开创和发展的全部历史也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完成它的政治任务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也是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就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具有了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实践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获得坚强保证的优越性。

  二、指导思想先进性

  政治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必然要有指导思想作为行动指南。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之一,它的开创及其在实践基础上的发展,主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列宁社会主义国家学说中关于检察制度的理论。列宁阐述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基本点,就是设置检察机关,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从创建到发展,就是把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运用于中国实际的结果。1979年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又一次肯定地指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中国化的成果,是结合中国国情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反过来又指导实践不断发展,使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具有了运用正确理论指导现实实践、获得持久生命力的优越性。

  三、革命渊源连续性

  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开创及其在实践基础上的发展和演变,有它本身的革命历史渊源。这个渊源就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检察制度。由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特点,我们党领导的中国革命经历了一条经过武装斗争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道路,因而在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中,检察机构作为革命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也随之建立起来,这是中国历史上人民检察制度的发端。后来经过抗日战争时期,直至解放战争胜利,初具雏形的检察制度,在中国革命的历程中发挥了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巩固革命政权,支持革命战争的作用。当时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它为新中国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准备了条件,并对检察制度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成为创建当代检察制度的直接渊源,使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具有了借鉴、吸收历史上的成功经验、继往开来向前发展的优越性。

  四、特定地位专属性

  一项政治法律制度都有其本身的核心内容,并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和职能作用的着力点。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国家用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武器,是具有最大的国家强制力的监督。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是由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所赋予的,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这一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人民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特定地位,既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又与其他法制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各有职责,具有专属性,是其他国家机关所不具备的,也是不可替代的。这一特定地位的重要意义在于保证检察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一特定地位专属性使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具有了排除非法干扰的武器,具有公正、高效、权威的优越性。

  五、民主与法制统一性

  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捍卫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守护者。我国宪法和法律把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列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到刑罚保障,以及负责查处侵犯公民权利案件,都为检察机关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这是我国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集中表现之一,同时也表明检察机关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这一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依据担负的职责和任务,把保障人民民主作为工作的着力点之一,将保障民主、加强法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实践,本身也在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中不断得到发展,使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具有了以制度的力量尊重与保障人民民主、更加全面准确地体现出维护公平正义职责的优越性。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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