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默许私人悬赏寻赖账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3日04:40 东方早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早报记者葛熔金

  昨日,绍兴某报刊登了一则以广告形式出现的追债“悬赏令”:“因被执行人占某长期下落不明,现经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本院向社会公告被执行人信息,凡提供有效线索使本院成功找到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同意奖励其人民币一万元。”落款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与此前法院主动登报曝光老赖不同,这次是由私人主动提出申请,并由私人出钱在媒体上发布‘悬赏令’。而法院在‘悬赏令’刊发前对内容进行审核,并以法院名义进行刊发。”昨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黄平告诉早报记者。

  据了解,法院允许私人在媒体上“悬赏寻老赖”,在国内尚属首次。

  执行人寻老赖

  向法院申请“私人悬赏”

  据介绍,2004年12月,绍兴商人占某在江西投中一个工程,向江西商人陈某借了50万元缴纳保证金,结果,两年过去了,占某才还了10万元。陈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占某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1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解决纠纷的协议,约定被告占某要在2007年4月到7月之间分次付清欠陈某的4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虽然占某与陈某的协议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与当事人陈某都无法找到占某,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执行。

  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占某不但分文不还,还采取了主动失踪的方式逃避执行。无奈之中,江西人陈某又一次跑到绍兴越城法院。此前他了解到法院通过媒体公布老赖信息的收效不错,便向法院提出以“私人悬赏”方式在媒体进行刊登是否可能?出乎陈的预料,法院不久后就同意了他的请求。黄平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解决法院困境

  曝光老赖“僧多粥少”

  同时,因我国目前对私人悬赏尚未立法,对悬赏的内容拟定、悬赏发布的形式途径、奖金的获取等都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为避免悬赏广告刊登以后,引发其他不必要的纠纷。越城法院要求陈某先向法院缴纳悬赏的1万元奖金,审查其悬赏广告内容后,才出具法律文书,同意其以法院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悬赏令”。

  在取得越城区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后,陈某立即联系了绍兴当地的一家报纸,花2000元广告费,刊登了一则“悬赏寻老赖”的广告,内容包括案件起因、经过等,还有老赖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其他相关信息。

  “通过私人悬赏的方法,可以把更多老赖公之于众,方便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黄平表示,虽然此前法院也会不定期在媒体刊登老赖的材料,但毕竟“僧多粥少”,公布的数量有限,往往仅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而且每个“老赖”信息占报纸版面也不大,法院在悬赏中也不会明确奖励金额。而私人出钱登广告悬赏寻老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案件情况确定刊发版面大小、具体的刊发时间,有很强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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