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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226万元,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8月1日上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晏大彬于2001年10月起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同时兼任该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2001年至2008年初,被告人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在巫山县公路、桥梁等工程的发包、修建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计2218.4万元以及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226万元。
被告人晏大彬将受贿所得的人民币2165万余元先后交给其妻付尚芳,被告人付尚芳明知该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余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于购买房屋、投资理财产品以及存入银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晏大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2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付尚芳明知被告人晏大彬交给的巨额人民币系其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其中943万余元用于购置房产、投资理财产品及存入银行等,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鉴于被告人付尚芳所犯洗钱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宣判后,被告人晏大彬未对法院判决作出表示。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