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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州涉黑组织34人获刑 主犯被判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14:56  新华网

  新华网贵阳8月1日电 (记者何云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依法对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上院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终审宣判,被告人甘安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处罚金14万元;被告人甘安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32名犯罪组织成员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1年至19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甘安义、甘安益自2003年以来在望谟县先后分别组织劳改释放人员,通过提供吃喝、发放零用钱,安排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出资为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伤的成员医治或安抚,为吸毒成员提供毒品,对违反帮规人员进行威胁、训诫,利用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保护伞”等手段,分别形成了以被告人甘安义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黄福洋、黄仕祥等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以被告人甘安益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赵刚、成国旺等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2005年10月下旬,这两个犯罪组织为巩固霸主地位,合二为一,组成了以主要成员居住地“上院”为名的“上院帮”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为进一步扩大犯罪势力,“上院帮”诱骗当地40余名中学生先后参加了该团伙,致该犯罪组织成员最多时达百余人,形成了领导关系明确、骨干成员稳定、人数较多、分工明确、有约定俗成帮规帮纪的黑恶势力。其成员作案职责明确,分工进行强行讨债、收取保护费、经营赌场及卖淫场所等,并设有专门的保管员、财会人员。

  据查,“上院帮”通过抽头、发放高利贷等手段获利达上百万元,通过在金矿“占干股”及强行入股方式,非法获利70余万元,通过收取帮会费或保护费,用于购买凶器和供组织成员共同挥霍,通过在娱乐场所组织提供色情服务,容留妇女卖淫,收取管理费等形式,大肆聚敛钱财。这个犯罪组织共实施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妇女卖淫、敲诈勒索、聚众赌博、包庇、窝藏等犯罪活动30余起。

  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甘安义、甘安益等人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除依法对该案中个别被告人的个别罪名定性进行改变外,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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