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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6日,“齐二药”索赔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主角齐二药公司仍缺席。因各方分歧较大,法庭未调解。
四个问题成为焦点
庭审焦点集中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中山三院)是不是假药的销售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什么,被注射的假药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
一审宣判多方提出上诉
2006年,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被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其中9名患者相继离世。
2007年,11名患者或遗属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后法庭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医保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
今年6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齐二药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三院等其余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原审原告周某等、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中山三院称其不应担责
二审中,中山三院认为,其作为国家出资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虽然医院使用的药品存在进货与出售的差价,但差价是政府规定的,目的是补贴政府投入不足、维持医院正常运作,因此,医院不应被视作药品的经营者,医院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改判其不需承担责任。
医保公司愿“按份”担责
医保公司则提出,法院应当从可能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中,明确因果关系,并以“按份责任”的原则判定原审4被告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医保公司称,愿意与其余3方原审被告,按照通过假药获利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反对上诉方说法
原审原告均反对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提出的意见。他们认为,药品差价早已成为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医院是药品的经销者。原审原告也不同意“按份责任”,坚持认为患者有权选择向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原审被告之间可另行追偿。
综合新华社 《广州日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