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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开审我国首例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5日02:50  扬子晚报

  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广东股民陈宁丰诉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昨天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系国内首例,被称为“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事实 被告违规曾受证监会处罚

  本案被告陈建良是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山股份,证券代码:000877)原副总经理,现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内幕交易,2007年4月28日,证监会对陈建良进行过行政处罚。

  记者从证监会网站查到了对陈建良的处罚决定,2004年6月24日天山股份重组,大股东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简称中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

  这对天山股份投资者来说是个大利好,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但在重组协议签订之前,陈建良已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利用其控制的两个资金账户及其下挂的三个证券账户,从2004年6月21日起买卖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陈建良的行为违反了当时《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对陈建良罚款20万元,并规定陈建良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起诉 是不是原告行为造成被告损失

  本案原告是广东投资者陈宁丰,2004年6月21-29日前后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此时正值被告陈建良被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期间,因此陈宁丰认为是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天山股份股票非正常波动,使自己蒙受损失,要求被告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昨天上午9点,陈宁丰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正式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原告陈宁丰、被告陈建良和其代理律师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均未到场,因此法庭在被告与其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据原告律师宋一欣介绍,昨天的庭审主要经历了原告律师举证、法官提问和法庭辩论三个阶段,陈建良内幕交易的违法性、主观过错都是很清楚的事,因此昨天法庭辩论的焦点在陈建良内幕交易与陈宁丰投资亏损有无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上。

  辩论 投资损失应该如何计算

  据原告律师宋一欣介绍,昨天的庭审主要经历了原告律师举证、法官提问和法庭辩论三个阶段,陈建良内幕交易的违法性、主观过错都是很清楚的事情,因此昨天法庭辩论的焦点在陈建良内幕交易与陈宁丰投资亏损有无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上,他认为,从美欧等成熟市场来看,对于这类案件,一般都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对于原告的投资亏损,由被告来提供证据证明与自己的内幕交易行为无关,否则被告将全部承担责任。

  由于此案没有先例可循,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投资损失该如何计算,也是颇受投资者关注的一个问题。宋一欣表示,他向法庭提出的计算依据采取的是“合理期间的价值计算”,去年证监会出台办法,规定内幕交易敏感期从内幕交易形成开始,至内幕交易公开并对市场无显著影响结束,他把这一段时间定为计算亏损的“合理期间”,在本案中是2004年6月21日-29日,把原告陈宁丰在此期间的投资赢利和亏损相加,再加上股票交易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损失,共计损失938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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