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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钟臻 实习生 龚海蓉)“这4万元不能算作受贿。”昨日,原国航重庆分公司副总罗某因涉嫌受贿,在市一中院二次出庭受审时说。罗某曾经收受他人7.7万元,其中3.3万作为帮人承揽工程所得,而剩余的4万元却成为介绍他人结识原渝中区副区长王政(因受贿,已被判死缓)的“中介”费。在一审时,第一笔款,被法院认定为贿赂,而第二笔未被法院认定,随后渝北检察院对第二笔法院未认定的事实提起抗诉。
副总帮接工程认识建筑老板
据介绍,罗某2002年被调任为国航重庆分公司副总一职。2003年始,国航重庆分公司修建飞行员培训基地和材料仓库一事被建筑老板彭某知道。
据起诉书称,彭某为获得修建飞行员培训基地工程,先后分4次,给予了罗某3.3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利用职权之便,收受贿赂3.3万元。而剩余的4万元,罗某因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人提供便利,所以不能认定为受贿。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收4万“中介费”帮忙结识王政
检方控诉,因为知道罗某与郑维(原渝中区区委副书记,因受贿已被判13年徒刑)关系好(两人是战友关系),而郑维与原渝中区副区长王政相熟,2006年初彭某再次找到罗某,希望他能帮忙引见王政,罗某答应了彭的要求。
罗某说,他并不知道彭某的本意。
经罗某介绍,彭某先结识郑维,随后经郑维认识了王政,通过王政承建了渝中区某楼盘的部分工程。事后,彭某分四次送给罗某现金4万元,以示感谢,并告诉罗某希望承建国航即将招标的航材仓库。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公诉人称,彭某送罗某4万元的目的,一是要感谢他引见郑维和王政让他顺利拿到了工程,另一方面则是让他继续帮忙好承建航材仓库。彭某送钱时,明确表达了上述两方面主观愿望。而罗某收钱时,也做出了相应承诺。所以,应该认定为受贿。
“这4万块钱不算受贿!”罗某称,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为彭谋得好处。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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