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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判处致15人溺亡肇事船长5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0日02:26  新闻晨报

  晨报讯 今年1月底,在长江口发生一起两船相撞事故,导致其中一艘轮船沉没,船上17人落水,其中15人溺水死亡,1人失踪,只有1人获救。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永国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

  事故发生后,国家海事局和上海海事局立即展开了调查,确认锦源油9号轮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船船长王永国随即被公安机关处理,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与死亡、失踪船员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国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疏于瞭望,并采取不当的避让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具有致15人死亡的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王永国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记者 李晓明 通讯员 李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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