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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认定:李永军诈骗事实清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6日14:10  中国网

  另据了解,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断收到其他受害人的报案。北京市居民王彬先生于2008年7月25日报案,李永军以给其斗沟煤矿10%股份的名义诈骗260万元。2008年7月10日安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交到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合同诈骗秦新成246万元,郭建波371万元的案件。还有神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李永军等人涉嫌黑社会、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

  据王彬先生讲,他同秦新成、郭建波两位有过交道,是李永军介绍认识的,他只说是他安阳的两个朋友。当时,李永军把王彬先生向秦新成、郭建波两位介绍说是他的“高级经济顾问。”而实际上,早在2004年的12月27日,李永军就和秦新成、郭建波两位签定了一份合作斗沟煤矿的经营合同,同时把秦新成246万元,郭建波371万元打人李永军的指定帐户。秦新成、郭建波在发现李永军有问题,要求李永军还回自己的钱时,李永军一拖再拖。他为此特地用了一个有香港区号的电话,证明自己在香港,而秦新成、郭建波追到香港时,他又说在北京。他在北京亦庄居住的房子也已经退掉,根本就不知道他的去向。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李永军现已将该煤矿以一亿六千万的价格专卖给其他公司。至此,李永军利用虚构的单位和虚构的事实,非法占有了采矿权属于受害人的煤矿,并将该煤矿非法转卖他人,牟取暴利上亿元,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此案是一个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件,如果犯罪人李永军不能批捕,公安局如果解除对犯罪嫌疑人李永军的控制,后果非常严重,他持有加拿大护照,有可能携带巨额资金潜逃。这样受害者的巨额损失将无法挽回。

  高级律师童新政博士:重大刑事案件应该下达“指令督办”

  对于此种情况,留日归国、国家高级律师童新政博士认为,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侦查结果和起诉意见书后,经“召开检察会研究案情”,“决定逮捕李永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三)款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之规定,应当受到尊重。

  阳泉市检察院在阳泉城区检察院已经开会研究“决定逮捕李永军”之后,调取涉案人李永军的涉案档案,虽然居于各级人民检察院系“垂直管理”,但是上级检察院改变下级措施时,应与办案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充分的沟通。不与原办案检察院主要领导沟通,便采取简单的“调走案卷”的方法,有违常理和惯例。

  童新政博士认为,通常情况下,上级检察机关在对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案情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对下级检察机关主办的重大刑事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指导和督促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正常的组织领导渠道下达“指令督办”,以促进案件的合法、周细、公正的检控实施。

  童新政博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如果李永军罪应批捕,检察长就应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服从多数人的意见,批准对李永军的逮捕。如果阳泉市检察院检察长坚持认定涉案人李永军罪不该捕,也应当严格安照法律规定,将李永军是否应该批捕的问题提交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人大常委会的最后审议并坚决执行。

  对于现阶段涉案人李永军应如何处理,童新政博士认为:在涉案人李永军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公检机关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存在对立意见的情况下,同时又鉴于李永军持有加拿大护照(必须查明:李永军所持护照是加拿大国籍护照;还是中国公民旅居加拿大的华侨护照-身份不同,处理方式完全不同!),随时可能出国的特殊条件。建议山西省阳泉市公检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之规定,对涉案李永军实施全程、全时间监视居住。这样即可以避开阳泉市两级检察机关对是否批捕的不同意见;又可以确保涉案人李永军不会脱离中国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来源:《环境与生活》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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