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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相关规章应废止或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8日04:17  中国青年报

  专家:相关规章应废止或修改

  警方的处罚是否于法有据?记者为此采访了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

  姜明安教授认为,南阳警方对任超奇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警方处罚依据的部门规章更应该依法修改。

  理由很简单。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法并未将“下载淫秽信息”列为禁止性规定。即使是将任超奇的行为定性为“复制”,也应该说是情节较轻,应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姜明安教授说,依照《立法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而且《管理办法》是1997年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2006年开始实施。警方应该按照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按照下位法且是旧法的《管理办法》来处理。

  针对警方有关人士提出的“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的说法,姜教授指出:这正好证明《管理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相抵触,不应适用。

  按照《立法法》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姜教授说,公安部应该废止或修改《管理办法》,国务院也可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

  姜明安建议任超奇进行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以“适用依据错误”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当然,复议机关或法院在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可要求被告重新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6条规定的“复制”进行解释:“复制”是否包括“下载”,“下载”是否即“复制”。

  就本案而言,姜明安认为当事人的下载行为如纯粹是为了本人“查阅”,则不宜解释为“复制”。

  就在记者采访结束之际,此前已向警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任超奇,在“十一”长假来临之前收到了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撤销处罚决定书》。任超奇说,警方的《撤销处罚决定书》认为警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之所以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改为批评教育,是因为他属初次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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