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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政府原副秘书长车钟日被双开》接续报道
■记者 程宛/报道
本报延边讯近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延边州政府原副秘书长车钟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车钟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2007年6月起,根据延边州委决定,经吉林省纪委批准,延边州纪委开始对车钟日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经查,车钟日在担任延边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和延吉市市长、延边州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大额财产来源不明,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此后,车钟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理。
经过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车钟日的犯罪事实有:在1996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延边州土地局副局长、局长,延吉市市长、延边州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30多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80多万元,另有100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车钟日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项罪名成立。
鉴于车钟日归案后主动坦白自首,具有认罪和悔罪的表现,积极检举揭发提供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且所有赃款均已追回,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