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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保护受害人立法滞后 应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1:22 华夏时报
专家称保护受害人立法滞后应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曾经幸福的一家三口(右一为遇害“的哥”李文发)。本报记者 郭煦文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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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保护受害人立法滞后应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简陋的家具和电视机是全家仅有的财产


专家称保护受害人立法滞后应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2005年9月11日,王府井劫杀“的哥”撞人案现场


专家称保护受害人立法滞后应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刘荣霞一想到此事就忍不住泪流满面,旁边是熟睡的小女儿


  “希望国家给予补偿”

  当艾绪强一脸不在乎地被带上法庭时,刘荣霞眼睛红红的,死死盯住这个杀死自己丈夫的凶手。最后,当听见“死刑”两个字从审判长的口中读出,艾绪强的头扭了一下,抿了抿嘴。而听见被判罚赔偿100多万元时,艾绪强竟然冷笑了一下。几乎所有被害人的家属对艾绪强被判处死刑的这个结果并不满意。“虽然他死了,但是我们并不满意。他是‘一命抵三
命’,他的死根本不足以弥补我们死去的亲人。”

  对于高额赔偿能否兑现,法官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没有发现艾绪强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判赔的100多万元很可能执行不了。

  艾绪强则当庭表示,他没有能力来赔偿他们,但希望国家给予他们补偿,因为国家是收税的。

  他山之石

  青岛建立刑事受害人救济金制度

  救济金来自拨款及捐赠等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的哥”李文发的例子并不鲜见。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青岛中院创设了“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制度调研。

  2004年11月,青岛市政法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刑事受害人救济金制度。救济金制度实施一年多,就有30余户受害人家庭领取了70万元的救济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青岛市政法委副书记赵春光说,建立刑事受害人救济金制度,是基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以及人道主义,其实质是国家和政府对刑事受害人进行的救助,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由各级党委政府的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公检法、财政、民政等部门,实行国家财政拨款、社会各方捐赠以及从没收罪犯的财产和罚金中拨付等途径多方筹措资金,成立专项基金。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力的增强,不断加大对受害人救助的力度,使救助对象由暴力犯罪受害人的特殊救助逐步向一般犯罪受害人的普遍救助发展,救助的程度由“量力而行”的适度救助向充分救助发展,真正实现法律对刑事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据了解,到现在为止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刑事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这是不容置疑的。而当务之急则是探究一条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法律途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评价说,青岛中院的改革尝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并对我国进一步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可研究的蓝本。

  也有专家指出,上述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确实得到了一定的民事救助,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赔偿。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补偿制度”仍旧需要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和程序上的完备。从法理而言,犯罪不仅仅是针对个人的一种行为,而且是对整个公共治安、公共秩序的破坏。公民只要依法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就应当拥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基于国家对公共安全和秩序负有的责任,因为犯罪而受到侵害的,国家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道义而言,因为犯罪使得个人或整个家庭遭受困境,社会应该有扶助弱者的道义,因为他的困境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整个社会都应该关心他们。从事理而言,如果公权力无法保障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那么,受害人就可能丧失对公权力的信心,转而使用私权力,甚至用犯罪解决问题。

  保护受害人立法滞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熊秋红研究员介绍说,在西方国家,早在19世纪末,刑事实证学派就提出了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主张。随着时代的发展,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比较而言,中国在受害人保护方面的立法是滞后的。

  熊秋红说,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早在十几年前,就有学者呼吁建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这是一个只要谈到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就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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