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举报告出的内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00:1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村民举报告出的内幕
警方缴获的《正义之声》的公函

村民举报告出的内幕
《正义之声》和中检法律实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名片,上面都印着检徽

村民举报告出的内幕
《正义之声》和中检法律实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名片,上面都印着检徽

村民举报告出的内幕
《正义之声》和中检法律实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名片,上面都印着检徽

  3、村民举报告出的内幕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中检法律实务中心在吉林省吉林市的所为,还是从冯忠玉挪用公款案爆出来的,所以有必要先说一下这起案件。

  2007年7月31日,吉林市昌邑区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冯忠玉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书认定,冯忠玉在任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工业开发区虹园村村主任期间,于2006年1月至3月间,以招商引资为由,私自挪用该村土地补偿款44万元。这44万元款项的去处有三,这里单提一项——因为其中的当事人下文还将提到——其中24万元借给北京美杰建新影视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美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现肖美杰已被检察机关以冯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提起公诉。

  冯忠玉案一开始是虹园村的一些村民告出来的。

  村主任挪用土地补偿款,村民举报,这本来是一件十分合乎逻辑的事情,但中间出现了一个细节,让办案的检察官觉得既蹊跷又气愤。今年初,虹园村一些村民四处上访举报的时候,抱着一块从村委会大门口取下来的牌匾,上书“中检法律实务中心法律重点保护单位”,村民似乎对检察机关带着怨气,他们一再表明,如果你们检察院不查冯忠玉,你们就是他的保护伞。“高检都给挂牌了”,还能有错!

  从牌匾上的文字来看,挂牌的单位是“中检法律实务中心”,这是个什么样的机构,无需赘言,本报在6月22日、7月6日的第五版均已作过详细报道。那么,为何村民会认为是高检挂的牌子呢?随着冯忠玉被深入查处,中检法律实务中心主任吴伟民、副主任邬正日(《正义之声》目录页标注此二人分别为该杂志编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所作所为也渐渐暴露出来。

  4、是保护还是捞钱?

  2007年6月7日,肖美杰因冯案被检察机关在北京抓获,办案人员带着她急赴火车站,准备返回吉林。在出租车上,一直号称自己在中央电视台工作的肖美杰,仍然在不停地夸夸其谈,一左一右将她夹坐在后座中间的办案人员,早就习惯了她的吹嘘,任她去说,“我们家左边住着崔永元,右边住着白岩松”。出租车司机好奇,扭头一看,竟与前车追了尾。气得大骂肖美杰。留下一个题外“趣闻”。就是这个说上十句也没两句真话的女人,把邬正日介绍给了冯忠玉。

  按肖美杰的说法,2005年年底,冯忠玉的一个亲戚在山东高密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聘请律师,于是肖美杰把邬正日引荐给冯忠玉。此后,虽然邬正日在北京,但他们之间的交往并没有因为案件的结束而结束。有村民回忆,中检法律实务中心主任助理邬正日大约到过虹园村四五次,有两次是与主任吴伟民一起来的。每次来,都是住在吉林市一家名为皇家花园的五星级酒店,所花不菲,都是由村委会支付。就因为这事,当时村里有人向冯提意见,冯是这样解释的,“他们就是这个级别。”言下之意是,中检来的人应该高规格接待。看来人家本身规格就“高”。怎么个“高”法呢?一位当时参与过接待工作的孙姓村民向记者证实,他们的工作证“到哪儿都特别好使”,上面有检徽,还印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邬正日留给村里的名片上,也赫然印着检徽。单位是黑体字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中检法律实务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字体比“中检法律实务中心”还要大。地址一栏,与记者曾经在中检法律实务中心北京站看到的工作人员的名片一样,写的仍是位于北京石景山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区办公楼”,电话却不是当地的“6863”局。

  检察机关初步调查,中检法律实务中心共从虹园村拿走15万元。其中10万元是虹园村村委会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双方在一份名为《中检法律服务协议》的合同中约定:中检法律实务中心受虹园经济开发区委托,追究哈达湾工业开发区侵权的行政与民事责任。虹园村村委向中检法律实务中心支付“基本办案费用10万元”。这10万元被明确注明“供乙方(即中检法律实务中心)前期对案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如果说花10万元只是用于调查、分析和论证,多少有些昂贵,但也勉强算得上“师出有门”,那另外的5万元,就无论如何也说不出正当名目来了。关于这5万元的用途,有两个版本,一说出自当时的村支部书记,他说是支付中检法律实务中心与某高校联合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会费(记者之前向该校核实,有关负责人表示,双方动议之初,即发现对方有骗钱的意图,立即终止了合作),后来“会议延期”了,这钱也没退回来;另一说出自目前羁押在看守所里的冯忠玉,他说“这5万元是挂牌费”,即前面提到的“中检法律实务中心法律重点保护单位”的挂牌费。

  为什么村民认为牌子是高检挂的呢?在检察机关取得的证据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份函件——《关于授予“法律重点保护单位”的批复》,这份编号为“中检(2006)第08号函件”的文件像模像样地写道,“接到贵村申请作为中检的‘法律重点保护单位’函件,根据中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方针,……本中心报经上级批准,决定将贵村作为‘法律重点保护单位’的试点乡村”。落款为“中检法律实务中心,2006年3月26日”。

  记者在前两期的报道中,就查到,中检法律实务中心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不知道该公司的“上级”是什么部门。不过,与这份函件配在一起的,还有一份所谓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成立中检法律实务中心的批复,这样两份函件放在一起,一个思维正常的人基于合乎逻辑的判断,很容易联想到,中检法律实务中心的上级是高检的某个机构。而记者也确实从一位李姓村民口中得到印证,他以为“中检法律实务中心是高检政治部下属的一个三产”。

  但事实上:记者不得不第三次向读者证实,该中心与高检毫无关系。 郑博超 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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