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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涉及艾滋病隐私案:媒体被判赔两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7:13 北京晨报

  曝艾滋孤儿身份媒体赔两万 国内首例涉及艾滋病隐私案一审宣判

  面对社会的歧视,艾滋病患者和家属的人格权、尊严权将如何体现已成为中国“防艾”进程中不得不关注的焦点。昨天,国内首例艾滋孤儿诉媒体侵权案在朝阳区法院判决,败诉的北京某媒体被判赔两万元。

  去年12月,北京某媒体的一篇关于艾滋孤儿的报道引发了此次侵权案。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和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这篇报道将文章的主人公——父母因艾滋病去世的河南女孩小莉(化名)的真实姓名、照片、经历公之于众。而此前,为了躲避亲属虐待和社会歧视,在几位热心“防艾”人士的帮助下,隐去真实身份的小莉刚刚在河南某地一所学校开始正常生活。

  昨天,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除了须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在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就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一事赔礼道歉外,被告报社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朝阳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因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尚未消除,被告披露的情况无疑不利于原告今后的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法院认定这篇文章及其相关照片侵害了原告的隐私,进而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作为国内首例艾滋孤儿状告媒体侵权案的主角,身在河南读高中的小莉此时更关心的是自己未来的高考成绩如何。但她的抚养人,也是此案的代理人靳薇对此次判决看得很重。她告诉记者,希望此次判决能够带来一定的示范效应。“此次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了,随着此案的审理和被关注,媒体和大众都该反思如何保护受艾滋病影响的特殊弱势群体。”

  虽然媒体报道艾滋病遗孤是出于善意,但如何保护被报道对象的隐私也是媒体应该考虑的问题。对此,

清华大学当代研究中心和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楯教授认为:“客观真实和不侵犯隐私并不冲突,记者在报道客观事实的时候,也应该不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在我国3月1日正式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就已明确规定,应确保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隐私不被侵犯。” (记者 刘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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