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新华社记者 兰红光 摄   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新华社记者 兰红光 摄

  原标题:依法特赦,照鉴现代德政与恕道(人民时评)

  作者:支振锋

  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自1975年 第七次特赦后,时隔40年的又一次特赦,也是现行八二宪法规定特赦制度33年来的第一次特赦。40年后重启特赦,既令人格外关注,又属情理之中。

  特赦既是我国传统,也是国际通例。《汉书·平帝纪》载:“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也。”遇有重要庆典、重大事件,行大 赦、曲赦、德音之令,给行差走错的百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是中国政治“宽宥之道”的固有传统,也是平和世道人心、和谐社会关系的仁爱政治。国外在特殊时 刻,因特殊原因而赦免特定罪犯的,同样比较常见。比如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就曾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特赦这一种赦免形式,此次实施的特赦,是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命令。

  因此,与我国传统和世界一些国家赦免制度不同的是,它既非专制君主从心所欲的个人意志,亦非基于选票考量和利益交换的政治算计,而是根据法律规定,遵循 法律程序,经过充分讨论,由立法机关讨论通过,并由国家元首发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决定。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

  此次特赦,是以法治精神对德政传统的灌注。“惟宽可以容人,惟厚可以载 物。”对于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符合条件的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家卫国、捍卫领土主权完整战争的罪犯实行特赦,是对他们所做历史性贡献的认 可,使他们在胜利日分享国家的喜庆;而对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以及符合条件的部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的特赦,体现的是我国法制史上一直提倡的“矜老恤幼”人道主义赦免原则。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 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 念,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同时又体现了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特赦制度严格坚持法治精神,同时也是对法治的细化与完善。法治并非平面 的、静止的原则,也会有细致的褶皱、丰富的细节。依法特赦,可以为刚性的法治赋予柔性和温度。《孔子家语》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正体 现了中国传统中的“德政”思想和“恕道”精神。

  “大足以容众,德足以怀远”。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的特赦,通过法治精神与德政传统的成功锻接,将向世界展示中国法治发展的成果与制度自信;亦能促进社会和谐,以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彰显中国政治中和宥恕的雍容气象。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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