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辞职,十八大以来不新鲜了。廉政君最近看到关于东莞市卫计局副局长潘伟彪辞职的报道,第一反应是又一个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但细读下来,就有意思了。这名副局长辞职后,没有挪窝,就在东莞市最繁忙的民营医院之一,东华医院找了个工作,任院长。
廉政君不禁心里一嘀咕,这似乎有违相关法律和纪律吧?
涉嫌违反《公务员法》
就此,廉政君联系了东莞市纪委,其新闻发言人称,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才能答复。不过,一直到截稿,回复也没有等到。
廉政君只得咨询一名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对方看了相关报道后,说由于这不是他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以私人身份回复建议,这事涉嫌违反《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第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潘伟彪原系东莞市卫计局副局长,是领导成员的公务员,东华医院是东莞市卫计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又是经营性组织,与其原任职务及工作有关联。潘某某辞职后到该医院任院长,明显违儿了《公务员法》的禁止规定。
党纪更严格。辞职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都要获得同意才行。
涉嫌违法的还有
廉政君又梳理了下2014年以来,公开报道的辞职官员去向,见下图:
这里面,2014年辞职的霍山县原副县长潘家东,与潘伟彪如出一辙——辞职后到霍山县医院任职;杭州市金融办原党组书记、副主任俞胜法辞职后,加入杭州的一家金融机构蚂蚁金服,同样让一些网友质疑……
这只是公开了的,没有公开的也不少。广州日报曾梳理了11名“下海”官员任职情况,得出结论:大多与离职前在政府系统内长期从事的工作内容有一定关联性。其中,出身自城建系统(或分管城建口)的8人全部选择进入房地产企业或建筑工程公司。
这样的任职,不排除也不能避免利用原职务影响或者形成的各种关系,为现在公司谋利,从而易于产生腐败和不正当竞争。
辞职官员的“县委书记”
事实上相似的案例真有。一名官员告诉廉政君,他们县几年前处分了一些领导干部,比如这个局局长、那个委主任之类的。处分之后,这些官员习惯性地错误认为“政治生命结束了”,就开始想退路。
刚好当地一个做房地产的老板盯上了这些人,出高薪招揽。有多高呢?在一个县里足以让人茶余饭后品味很久——给一辆奥迪,再加年薪50万元以上。慢慢地,他招揽了四五个辞职的被处分干部,都是局长级的,坊间就笑谈说该老板是辞职官员的“县委书记”。得益于这些辞职官员,这个老板几乎垄断了当地的房地产市场。
官员辞职下海是一种正常现象,至少表明现在社会多元化了,其他行业同样能成就人生。但下海是好事,相关监督管理应更规范。
本刊几年前就提出,应针对领导干部离职后的行为约束出台专门的制度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在辞职时必须向单位报告本人去向,一定期限内须定期向原单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从业、收入、财产、家庭成员情况等,并对与政府可能相关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利益声明。
元芳,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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